长春工业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承诺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基建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委廉政建设规定,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
2.组织招投标或签订协议时,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并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程序进行。
3.不得索要或接受合作方任何礼品、礼金、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有价证券等,如无法拒绝,必须在第一时间上缴纪委监察处,统一登记处理。
4.工作人员不得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5.不得接受合作方为个人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子女就业及出国留学提供的便利条件。
6.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材料等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8.对监理方、施工方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或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汇报主管领导并必须予以答复和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刁难或推诿扯皮。
9.不得与合作方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处理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不良默契。
10.如有违犯以上规定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接受学校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全体基建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确保完成学校交付的各项建设任务。
承诺人签字:长春工业大学基建处直属党支部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1日
《新建 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政守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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