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担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管理职能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属煤业公司和煤矿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安全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切实开展好各项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级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各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处、厂)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对各级煤矿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1
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发证机关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执行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各级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对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教育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并留有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强制培训教育,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各级煤矿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班组建设相结合。
第十五条各级煤矿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