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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湖北省博士后考核工作暂行办法》(鄂博管办〔2012〕22号)、《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人社发〔2014〕54号)制定。

二、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由工作站管理使用。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三、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四、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如果项目是和工作站共同完成或是工作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五、建站资金支持、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工作站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六、博士后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报市博管办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八、乙方一次性为进站博士后人员提供20万元安家费,博士后人员需承诺在工作站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至少2年并发表相应级别文章(具体见相关协议要求),考核合格出站。

九、医院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年薪25-30万元/年(其中包括住房补贴3000元/月)。医院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为博士后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款、医疗保险、公积金享受我院职工同等待遇(签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成功申请科研经费的,乙方将按照不高于科研经费总额10%比例作为额外奖金奖励博士后人员。

十一、在站博士后属于不列入医院固定编制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十二、医院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各项科研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院,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出站到院外工作,经费统一归入院博士后基金。

十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我院落常住户口(在职人员除外),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十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医院博委会负责对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十六、凡中途退站、擅自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由联系导师支付,学校不予补贴。对于已经给予补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十七、以上所涉费用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年薪含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九、本办法由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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