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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显性市场衍生出一个或一个以上隐性市场并显性化的例证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0: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两个显性市场衍生出一个或一个以上隐性市场并显性化的例证

——以中国保险市场为例

摘要:本文在威廉姆斯提出的有关显性市场衍生出隐性市场的理论基础上,通

过中国保险市场的分析,进一步为该理论提供了例证。即保险需求市场和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市场这两个显性市场的基础上,衍生出了保险经纪市场和保险公估市场,同时这两个市场在需求的驱动下最终成为显性市场。

关键词:显性市场 隐性市场 保险市场

一、引言

在一般均衡理论中,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在充分竞争和满足一定条件下,价格协调可以使所有的市场都达到均衡,在这种均衡状态上,经济总是有效率的,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种商品或服务都需要有一个显性市场,有的市场可以由现存的显性市场组合而衍生出来。正如英国学者杰弗瑞·威廉姆斯(Jeffrey Williams,1986)在论文《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中所述:为降低整个交易成本,市场的数量应在满足交易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尽可能少的数量。有些商品或服务没有必要在现实的、有组织的市场中交易,而可以在隐性市场(implicit market)上交易。比如:纺纱服务尽管不存在于有组织的显性市场,但若一个交易者需要购买纺纱这种服务,他可以同时进行如下两笔交易,即在棉花市场上卖出棉花,在棉纱市场上买进棉纱。纺纱这种服务的价格便等于棉纱、棉花的价差。这也就说明了,棉花、棉纱市场的组合,可产生一个隐性的纺纱市场。因此,杰弗瑞·威廉姆斯得出其结论:两个显性的市场(Explicit Market)交易,一般可衍生出一个隐性市场交易。

本文将就显性市场衍生出隐性市场的理论,提出进一步的例证。即以中国保险市场为例,在保险需求市场和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市场这两个显性市场的基础上,衍生出了保险经纪市场和保险公估市场,同时这两个市场在需求的驱动下最终成为显性市场。

二、显性市场和隐性市场的界定

根据朱国华,李雪静(2008)中的定义,所谓隐性市场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市场功能,但却没有现实的、正式的、有组织的直接交易场所来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只能通过间接机制来发现价格的市场;而所谓显性市场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市场功能,拥有现实的、正式的、有组织的直接交易场所来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并且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机制来发现价格的市场。

在通过对市场演进过程的深入研究中,朱国华,李雪静(2008)认为,隐性市场显性化的过程包含两个阶段:即(1)内化(internalization):从显性市场到隐性市场;(2)外化(externalization):从隐性市场到显性市场。

在保险市场上,除了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还有另外两个市场,即保险产品购买前的保险经纪市场和保险产品购买后发生理赔时所需要的保险公估市场。下面本文就将通过保险市场的一些实例来就上述两个阶段的问题加以阐释。

三、显性市场衍生隐性市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指那些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 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同时,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市场和保险公司市场都是属于保险产品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中介市场,正式因为买卖双方的显性市场,才衍生

出了这两个隐性市场。因为保险市场中,不可规避的两个风险是“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即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以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为了能够更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的运营,保险产品的买卖双方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这两个隐性的市场。

四、隐性市场的显性化

在需求,政府规制博弈的驱动下,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保险经纪不仅有利于拓展整个保险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而且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企业转换经营模式,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内外环境的改变,保险经纪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一,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尚属初期阶段来看,目前的市场集中度仍处于较高水平。第二,市场集中度呈现下降趋势,但2007年略有回升。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多极化竞争格局日益明显,逐渐形成三大类公司群体:一类是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其特点是主要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提供专门服务,股东业务在业务总量中占据主导地位。另一类是非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其特点是股东业务所占比重不大,主要靠市场化运作来维持发展。第三类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而保险公估人则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了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发展保险公估行业不仅是实现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此外,保险公估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五、结论

虽然在上面的论证过程中,我们主要针对保险市场而言,事实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显性市场衍生出隐性市场,该隐性市场在政府规制和比较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得以显性化这一结论,无论对保险行业发展、制度演进以及大千世界中的所有演进过程都是适用的,而且其作用和意义也是重大的。

参考文献:

1.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罗贤强.再造保险经纪[J].中国保险,2003

3.朱国华,李雪静.隐性市场显性化理论研究——以衍生品市场为例[J].财贸经济,2008

4.Jeffrey Williams.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Futures Markets[J].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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