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勘查验收备案制度
一、为做好审批现场勘查验收工作,确保规范操作、标准勘查验收,杜绝把关不严、人情验收、以及勘查验收中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根据各事项审查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需现场勘查验收的审批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房屋安全鉴定;
3、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实测);
4、房建和市政项目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核准;
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审批;
6、燃气企业(含站点)特许经营许可;
7、燃气供应站点年检及地址变更;
8、
9、建设项目附属绿化验收;
10、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1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2、临时占道挖掘审批;
13、城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核发;
14、需现场核查业绩等其它事项;
三、现场勘查验收必须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现场记录勘查验收的信息,相互监督。
四、现场勘查验收时必须填写《现场勘查验收记录表》。《现场勘查验收记录表》是对现场情况的一种真实客观的记载,文字一定要准确、清楚,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作虚假记录。
五、《现场勘查验收记录表》应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
事项、人员及勘验等情况。现场勘查验收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同时告知服务对象勘验情况,让服务对象签字予以确认,如服务对象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在记录表上注明“申请人拒签”等字样。
六、审批科应对现场勘查验收的事项、人员、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七、《现场勘查验收记录表》作为审批依据的一项重要材料,必须及时收集完整,与其它审批资料一起放入档案中存管。
八、现场勘查验收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信封”、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勘查验收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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