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方式: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网上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受理系统。
二、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七)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
(八)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
(九)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现场检测报告;
五、备案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备案系统中公告。
《验收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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