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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手续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车主填写《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登报声明车辆报废的收据,并在《机动车报废证明》第一联上粘贴发动机和车架拓印号,由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统一代办报废手续,并将旧机动车送往旧机动车拆车厂拆旧解体。

办理车辆报废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8:00;

周五8:30-15:30

(二)受理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

2、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漕溪路251号望族城5号楼2楼。

五、收费标准

报废手续费5元/辆沪计涉[92]191号

六、联系咨询电话

电话:58123456转548

21、58120664(直线)。

电话:64085599(64843999)—807(809)、64834111。

七、监督(投诉)电话

56316664,65168168转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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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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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废机动车需提交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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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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