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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7 08:34:45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报废汽车买卖协议书

报废汽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卖车方:

乙方买车方:

甲、乙双方经过相约共同平等协商,甲方今在凯里市金凯驾校将分别贵H0042学、贵H0049学、贵H0555学的三辆尖头东风教练车和一辆中大型客车一辆吉普教练车。总共五辆车卖给乙方以人民币大写为(元整)(¥,双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此五辆车中属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由买卖,自愿订立承担条约责任。

二、此五辆车卖给乙方在拆解拉运期间中,如有各种纠纷争议及各种有关部门干涉,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买车时乙方先付订金(元整)(¥元整)给甲方到拆解完成后付清尾款。

四、在拆解过程中,拆解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此协议书属甲、乙双方共同订立条约。由双方签字生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希望双方各自遵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3年月日

推荐第2篇:报废锅炉拆除协议书

报废锅炉拆除协议书

甲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

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并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

一、约定内容:

1、乙方负责拆除甲方室内废锅炉;

2、乙方拆除过程中不得对甲方外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或损毁,否则按原价赔偿并将其复原;

4、乙方工人施工前、中、后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施工过程的前、中、后所产生的人工费、设备使用费、各种费用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6、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交付甲方施工安全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待乙方施工结束,甲方就本项目验收无任何损毁或破坏后如数退还。

二、施工责任与安全

1、乙方雇佣/聘请的拆除该废旧废旧锅炉的人员及吊装队伍,须持有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证明。乙方雇佣/聘请拆除该废旧空调设备的人员及吊装公司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吊装公司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吊装操作。

2、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拆除设备的运输及运输过程的安全完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将现场施工场地全部清理干净,清运的垃圾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a)拆除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时间;拆除范围:甲方室内废旧锅炉,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的拆除工作。乙方应无条撤离工地所有的工作人员,不得滞留在工地。

b)拆除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县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文明拆除,要保护好甲方原有建筑设施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不得野蛮施工,需要拆、凿建筑时,必须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拆、凿,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额,如保证金不够则由乙方额外支付。

c)乙方拆除该屋顶废旧脱排油烟外机时,必须做好屋面防水层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现屋面防水层被破坏,乙方须无条件修复,并需做七天的养水试验,在养水试验过程中发现有渗漏水现象必须要重新修复。

d)乙方拆除人员服从甲方指挥,所有拆除人员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e)乙方如需夜间(当天19:30后定为夜间时间)施工,必须提前半天向甲方负责人申请,并由甲方负责人确定施工时间,但不能违反县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违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拆除期间的每天晚上20:00/PM—第二天7:30/AM,乙方须留2名乙方的负责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看护施工现场至次日乙方施工人员到场为止。

f)乙方拆除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乙方如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按每立方米建筑垃圾20元人民币处罚。

三、争议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时间:__年__月__日

时间:__年__月__日

推荐第3篇:报废设备出售协议书

报废设备出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业务发展之故,拟出售两台报废设备,本着公平、公开出售的原则,乙方取得收购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出售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以下简称设备)

1、山东建友产JS1000型双卧轴混凝土搅拌机壹台。

2、山东建友产PL1600型配料机壹台。

二、价格及付款

设备价格为元,在设备交割前,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设备交割地点: 设备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境内,原甲方为S209省道施工而租用的一块场地内。自本协议签订起叁日内,乙方自行将设备转移出场。设备转移出原场地,视为交割。

四、安全责任;

1、乙方将设备转移出场时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设备交割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五、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4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XXXX

乙方:XXXXXXX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

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

2.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

代码证复印件等。

3.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

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

4.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

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

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明》,《收购发票》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广州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期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5篇:报废车辆转让协议书

报废车辆转让协议书

车辆转让时需要明确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几篇转让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报废车辆转让协议书一

甲方(出售方):

地址:电话: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地址:

电话:

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就下机动车辆的买卖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资料: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初次登记日期: 驾驶位置: 座

车身颜色: 色 使用燃料: 汽油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资料与车管所档案相符。

三、车辆具有以下证件和备件:

A、行驶证:□正本 □副本 B、购置附加税:□收据 □完税证明

C、原车发票:□有 □ 无 D、机动车登记证书:□有 □无

E、养路费: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F、车船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G、钥匙 套 H、备用工具:□备胎 □千斤顶

1、其他:

四、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五、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定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办理提车手续。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人民币(大写)购车款 元(¥ )。

六、甲方保证在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时的证件齐全,各类规费、保险有效。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车的全部过户手续,并配合出具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办理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上述车辆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

十二、如果本协议第十一条补充条款内容与其它条款内容不符,则按补充条款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报废车辆转让协议书二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______的______轿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______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

签定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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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 2. 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 3.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 4.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

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

300 /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太原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

后勤服务中心

利用有限公司

推荐第7篇:报废车辆买卖协议书(修改)

报废车辆出售协议书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拥有的报废车辆(两辆******、一辆***皮卡车),车号分别为(新B-*****、新B-****、新B-*****),该报废车辆出售前无任何债权、经济纠纷。

二、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三辆报废车总价为10000元整。乙方接车付款后,该车即与甲方脱离任何关系。

三、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双方成交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自本协议生效后,此三辆报废车所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画押)

推荐第8篇: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编辑本段损失认定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编辑本段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推荐第9篇: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

安保部更衣柜已使用六年,因使用年限较长无维修价值,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特申请报废处理。

报废物品明细:六开门更衣柜三组。

请批准!

申请人:

分管安保部领导:

2018安保部负责人: 主持公司工作领导: 安保部 年9月10号

推荐第10篇:车辆报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

一、第

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

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

3、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

附表2

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

转出更新受理点:

1.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联系电话:69502800联系人:陈喆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2.普陀区中山北路2907号

联系电话:62546327联系人:蒋海屏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3.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

联系电话:68938042联系人:徐惠国

(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4.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联系电话:58665777-109联系人:盛秋月(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5.杨浦区纪念路5号

联系电话:96898联系人:陈培芸

(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报废更新受理点:

徐汇区宜山路2016号

联系电话:55282938联系人:方玉蓉

(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

第11篇: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单

冷仓库变质骨头及碎骨(门店退回的)合计67kg,多次处理被退回,存放时间过长,已无商品价值。不能在冷藏库继续存放,需报废处理。

生产:

客服:

库管:

财务:

特此申请 2017/4/1

第12篇:报废车辆

正常使用的广州地区黄标车,在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办理提前报废并购买新车(车主名一致),最高可以拿到6500元---21600元的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这对于已经开始限行的广州市的黄标车来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有相当划算的优惠政策。

截至2010年5月24日,全国共办理补贴车辆10.6万辆,补贴金额14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26亿元。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引导车主及时报废更新车辆,防止报废车辆流向社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汽车以旧换新文件依据:财建[2009]333号、穗经贸[2009]20号,财建[2009]995号,财建[2010]304号。

选择正规国营公司办理汽车报废,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为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属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汽车报废回收单位,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及拆解工作,是国家指定的汽车以旧换新受理企业。报废汽车回收由天河区东圃黄村三联路10号的拆解中心,黄埔区双沙沙浦村官路1号的吉山分公司,白云区嘉禾街禾岭3号的加禾分公司,南沙区西部工业区广意路的南沙经营部四个分公司经营。四个分公司共有报废汽车拆解加工场地8万多平方米,拆解、加工设备齐全先进,拆解加工场地面积大,拖运能力强,是广州地区报废车辆回收的龙头规范企业。

公司免费为办理汽车报废业务的车主提供 “ 送表上门 —免费拖车 —办理报废车手续—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代办更新补贴申请 ” 的一条龙服务。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黄标车以旧换新政策,成功申请了5000多台黄标车的以旧换新国家补贴,为推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开展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得到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嘉奖,并取得广大已经获得补贴的车主朋友的称赞与信赖。

公司总部: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总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 (原广东省物资局)

联系电话:83766489,8382569

1手机号码:1892956693

3传真号码:8381798

4商务部: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改造示范工程 2010-02-04 16:24:18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常晓村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允许车主同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

1.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消费者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偏低,导致政策效果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您对此怎么看?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由于车主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补贴标准偏低是影响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与二手车交易相比,大部分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明显不划算。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迅速发出通知,明确了各车型补贴标准提高后的具体金额,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5000-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请有关专家做了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如果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车主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要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应该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与欧美发达比较,虽然我们在补贴标准绝对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了有些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车辆的注册、回收拆解和注销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地方部门、车主对政策的反应,以及车主报废旧车、购买新车都需要一定时间,相信政策调整一段时间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2.请谈谈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原来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购买小排量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务部明确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根据购车发票的时间,即可判断车主是否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购置税减征政策。对于购买15万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3300元左右的购置税优惠,如果参与以旧换新,叠加享受的优惠最多可超过2万元,此外,还可以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支付的报废汽车回收残值。

3.通知中提到对按原有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资金的车主要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请问车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答: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一般车主不需要补办任何手续。

二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例如一些报废城市公交车并换购新车的,由上述有关部门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车主也不需要补办其他手续。

三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的,在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4.新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车主参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企业替车主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有些车辆还需要公安部门到场监督销毁,因此从车辆交售给企业到办理完注销需要一段时间,按照使用年计算截止到注销日期的原规定,有可能发生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企业时还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报废的要求,但车辆办理完注销手续后,使用年却超出了规定时限的情形。为此,我们将使用年计算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车辆交售日期,这一调整不需要增加申请材料和手续,并将有助于车主把握提前报废的时间,更好地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于一些按原规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补贴的车主,如果政策调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报废的规定,则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5.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了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是否代表车主可以选择任意地区报废车辆,异地报废车辆的,应当在哪里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答:这里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增加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并不意味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车辆报废地。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和注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规定,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遇到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交售给异地(车辆当时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的新建、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仅仅是为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依法异地报废的车辆进行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车主仍需到车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收异地报废车辆后,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新建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录入车辆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车籍地的联合服务窗口可以通过“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进行审核。另外,以旧换新对换购新车的购买地和注册地,以及报废旧车和换购新车的先后顺序均无限制。

6.标准提高后,大量老旧汽车、“黄标车”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如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适应这一新需要?

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实现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1800多个。但大多拆解水平低,场地简陋,设备、设施落后,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资源利用率不高,迫切需要提高水平。为了方便车主交售车辆,提高环保与资源利用水平。我们一方面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便于车主交售车辆。并通过下乡流通网络建设资金对其购置回收报废汽车运输工具、建设信息录入系统继续予以适当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以提高管理、技术、环保和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的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7.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商务部已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是及时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操作规定。二是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三是开发了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投入使用,提高了补贴资金审核效率。四是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作人员近千人。五是安排财政资金,支持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试点,提升拆解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截至目前,全国共确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861个老旧汽车回收网点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设置了415个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2010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二是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快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代办手续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平稳过渡。四是继续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继续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力度,杜绝报废汽车流入社会,为汽车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确保政策取得成效。

8.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有变化吗?

答: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办理补贴申请时间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和换购新车的时间均应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间。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还是按20号公告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主均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车籍所在地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

第13篇: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

xxx教育局:

我校部分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和食堂餐桌,已用年久,损坏严重,没有维修和使用价值,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向贵局提出申请报废处置(清单附后)。

望批准

校长签字:

xxx小学

2017年10月13日

第14篇:报废申请报告

篇1: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xxx字 [2011]0xx号

xxxxxxxxxxxxxxx 关于申请一批资产报废处置的报告 xxxxxxxxxxxx委员会:

xxxxxxxxxxxx现有一批破损故障办公设备,其中:电脑10台、显示器1台、打印机3台、空调器3台、电视机1台,资产原值合计78675元。因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现申请对上述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报废。 妥否,请批示。

附件:申请报废处置资产明细表 xxxxxxxxxxxx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申请报废处置资产明细表

篇2:关于要求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的请示

关于要求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的请示

七星关区财政局国资股:根据七星财国资[2014]70号文件精神,我校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其中台式电脑5台,笔记本电脑2台,一体机1台,打印机3台,彩色电视机机1台,秀珍单声道录音机1台,无线话筒1部,学生课桌100套,已经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我校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将以上资产予以报废(共计总价值99190.00元)。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七星关区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星关区撒拉溪二中

2014年6月17日篇3:关于报废电脑的请示报告 关于报废电脑的请示报告 余总、财务部、系统运行部:

公司2006年和2007年购买的电脑大多数配置低,速度慢,显示屏也出现各种毛病,已经处于老化状态,不能满足公司人员办公和技术开发使用,新来员工也不爱领用。

近期我们对全部返回到库里的台式机32个和笔记本电脑28个做了统计并请修理电脑的专业人员进行了逐一检修。因电脑主版不支持更新,再维修的意义已不是很大。

对此,我们建议如下:全部32个台式机和28个笔记本电脑做报废处理;卖给中关村维修电脑人员,收回部分钱。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销帐。

32个台式机和28台笔记本电脑的详细情况见附件清单。 特此报告。

综合管理部

2012年6月21日

第15篇:存货报废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如何处理1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观情况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可能。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这样,2006年度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7年度进行了调整。

关于存货损失的税收筹划,在一些报刊及税收筹划书籍中,以下是一存货筹划的例子,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额34000元。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

方案一:报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34000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34000)X33=77220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34000)-77220=156780元。

方案二:贱卖

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X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200)X33=65934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200)-65934+34=133900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156780-133900=22880元。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所以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果真如此吗?

对于存货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转出,但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无论是实行报废还是贱卖,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转出数应为扣除毁损存货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增值税税率,方案二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是否中断来作为判定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的标准是曲解了现行增值税政策,其理由如下:

一、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主要考虑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而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中非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于存货正常损失,无论报废还是贱卖,其损失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注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二至六款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所以,从税法上说,只要是存货遭受非正常损失,企业就应将该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期货物一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贱卖的存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该存货销售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非正常原因毁损的存货,企业应将存货非正常损失发生的原因、公司处理情况及账务核算等资料报税务机关,若有残值的,应将扣除残值收入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我们从会计核算原则、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入手来对此进行分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核算必须如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规定:

(一)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应按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按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和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处理前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金额不一致的,应当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由于购进商品过期变质产生毁损且无转让价值,按存货计量方法规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为0,何以贱卖,例中作者的税务筹划脱离了会计处理的原则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从会计上讲是不可取的。

综上,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对于无使用价值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应遵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作报废处理。另外对一些过期食品和药品进行贱卖,企业还要承受国家食品等部门查外风险及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风险,因此,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账务处理及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否则会弄巧成拙。 作者:王景云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我们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

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

1 存货损失确认会计及税收规范

1 1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意义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说,存货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有中心主导的地位,首先,一个企业的存货的流转过程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其次,存货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大,通常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存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时有发生,给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就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期间存货损失确认的原则及相关的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对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发布有财企[2003]23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进行规范。其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里的定义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描述。

而对于损失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本年发布了新的办法,即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其对财产的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过去一直是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重点,政策把握一向较严格,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与以往税收规定相比,办法二的出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许多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1 2 会计及税收规范比较

1 2 1 资产和财产的定义区别

从第一部分内容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规范的资产定义与税收法规的的财产定义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会计强调的是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税收的强调的是该项财产与应纳税所得有关,即税前扣除收的相关性原则,排除了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扣除的可能性。

1 2 2 存货损失确认的方法和依据

办法一的规定:存货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在发生存货资产损失后的处理程序上提出一些依据资料,如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结案意见;涉及诉讼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等。

该办法一主要从管理出发,重要在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证据,更强调内部管理责任的追究。

办法二的规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从对财产损失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在所得税税收政策上采取不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导致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于财产损失申报的证明材料也进行了明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办法》规定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但对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这里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企业内部人为操作而强调了外部证据的重要性。

1 2 3 损失处理时间规定

办法一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办法二中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对各项需审批后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可以即报即批,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集中一次审批。其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在对资产损失处理时间的问题上,两个办法对损失处理时间的规定基本一致,就是要求损失核查的及时性,但因税收规范更注重程序和时间性,对损失的处理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来说,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1 2 4 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两个办法都规定了损失确认金额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残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今额,但在办法二中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规定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中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存货资产千差万别,不可能都符合1%的标准,这里税收的规定主要为工作简易可行,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笔者认为,通过对会计及税收规定的比较,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会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有关存货损失税收政策的要点及其原则,在实务中对可预见的存货损失及早筹划,使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及时合理进行,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来说,同样可以更好地对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原则理解,对审计重点及资料的取得有比较实际的指导意义。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张筱静(2010-4-27 20:14:14)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资产盘点盈亏的处理

库存现金盘点盈亏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 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 发现有待查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计入管理费用。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人营业外 收入。 (一)现金盘盈时 报经批准前: 借记:库存现金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1)属于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其他应付款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现金盘亏时 报经批准前: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库存现金 报经批准后: 1)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对于存货的盘盈,应及时办理存货的入账手续,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调整存货账面数,记 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明原因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 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 业外支出。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 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购进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 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 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 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 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例】长江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盈一 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市场价格为2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长江公司的账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200 贷:累计折旧 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二)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 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 1)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第16篇:报废装置

报废装置、废旧物资拆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石化公司报废装置、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拆迁管理的职责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石化公司(同样适用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废旧物资拆迁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02-4-10)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2003-1-1)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03-7-1)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生产装置中的工艺设备、电器设备、仪表设备、建构筑物、钢材、阀门、管件、电缆、木材等一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 3.2 拆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废旧物资报废手续的审批工作,废旧物资拆迁计划审批工作,选择拆迁施工单位的准入及招投标工作,拆迁施工单位网络建立的日常管理工作,废旧物资价格的评估工作,拆迁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职责

4.1 拆迁管理职责

4.1.1 公司废旧物资拆迁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对于基建工程涉及的障碍物拆迁管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除此之外的设备拆迁管理由机动设备处负责。电子商务部是公司废旧物资拆迁变卖处理的执行部门,废旧物资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废旧物资拆迁工作的实施。

4.1.2 机动设备处的主要职责

4.1.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报废装置、废旧物资报废手续的审批,审定拟拆迁废旧物资报废手续是否齐全,会审废旧物资拆迁审批表,参与废旧物资的价格评估工作。

4.1.2.2 负责非基建工程报废装置的拆迁工作。负责公司废旧物资拆迁的费用、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4.1.2.3 负责审批二级单位上报的废旧物资拆迁报告。

4.1.2.4 负责审查电子商务部和各二级单位推荐的具有变卖废旧物资和拆迁施工单位的资质。

4.1.2.5 负责审查电子商务部呈报的废旧物资拆迁变卖招标方案,负责审批拆迁合同。 4.1.2.6 参加对废旧物资的价格评估工作。

4.1.2.7 负责审批拆迁施工方案。

4.1.2.8 负责审批废旧物资拆迁施工开工报告。 4.1.3 电子商务部的主要职责

4.1.3.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废旧物资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细则。

4.1.3.2 负责对变卖废旧物资单位的资质和拆迁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及建立网络工作。 4.1.3.3 负责拆迁废旧物资的变卖工作,按《废旧装置、废旧物资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4.1.3.4 负责组织废旧物资价格的评估工作。 4.1.3.5 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是合同承办单位。 4.1.3.6 负责废旧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4.1.4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4.1.4.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废旧物资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细则。

4.1.4.2 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负责填报废旧物资拆迁审批表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4.1.4.3 负责拟拆迁废旧物资与生产系统隔绝的确认,废旧物料及催化剂等物质已处理合格,确认具备安全拆迁条件。

4.1.4.4 负责废旧物资拆迁工作的日常实施工作,对拆迁的进度、安全、质量负责。 4.1.4.5 负责推荐有变卖废旧物资资质的拆迁队伍。

4.1.4.6 负责同拆迁队伍签订安全合同并上报安全环保处审查。

4.1.4.7 负责对拟拆迁废旧物资提出初步价格意见,参与废旧物资价格评估工作。 4.1.4.8 负责拆迁工作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编制并上报公司批准。 4.1.4.9 负责拆迁工作开工报告的编制并上报公司批准。 4.1.4.10 负责废旧物资拆迁后现场的所有管理工作。

4.1.4.11 负责废旧物资拆迁前所有开工手续的审查确认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废旧物资拆迁工作管理

5.1.1 公司废旧物资拆迁工作实行拆迁施工队伍认证制度,由二级单位向电子商务部推荐有变卖废旧物资资质的拆迁队伍,由机动设备处审批电子商务部推荐的拆迁施工队伍网络。 5.1.2 二级单位填写废旧物资拆迁审批表并报各相关单位审批,审批后交与电子商务部。 5.1.3 电子商务部组织二级单位、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对拟拆迁废旧物资进行价格评估工作,审批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拆迁招投标工作。

5.1.4 电子商务部在网络内选择信誉良好的拆迁队伍参与拆迁投标工作,评出拟中标单位,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变卖拆迁施工合同,并报机动设备处及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1.5 二级单位与投标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合同并报安全环保处审查。

5.1.6 二级单位根据拆迁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要求拆迁队伍报出详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经二级单位相关科室审查,确认开工手续齐全后,编制拆迁开工报告,审批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5.1.7 二级单位在拆迁工作中应严格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5.1.8 二级单位负责把拆迁下的废旧物资按合同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6 检查与考核

6.1 机动设备处对废旧物资拆迁工作的实施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6.2 机动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废旧物资拆迁工作进行检查。 6.2.1 检查拆迁废旧物资是否符合报废手续。

6.2.2 检查拆迁工作是否有计划,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6.2.3 检查安全合同是否签订,技术方案是否齐全,开工手续是否齐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准确、是否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起奥克工艺设施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审 核: 审 定: 批 准:

第17篇:物品报废

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物品报废工作的管理,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物品报废管理的控制过程

三、报废流程

由物品使用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并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后由各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时要求物资、财务和使用部门同时在场才可进行报废处理。

四、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由物资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使用部门、物资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处理并配合财务部处理资金。

五、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物资采购部统一回收存放。

2、库房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部门经理呈报报废数量,部经理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废旧物资明细表》,物资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物资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以旧领新的物资交旧时需使用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后,库房管理才可办理以旧换新。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 由工程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物资采购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六、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购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使用者或外请业人员)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购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第9条报废设备的审批

1.行政部物资设备主管每月初将各使用单位填报的“待报废物品鉴定申请表”进行汇总。

2.行政部物资设备主管在一周内核实《物品报废申请单》的内容,对需要实地鉴定的设备,行政部应会

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提出报废意见,由行政部经理签字。3.行政部将初审通过对《物品报废申请单》交财务部。

4.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出具财务意见,财务部经理签字同意后呈报公司主管领导 审批。

5.对于未批准的待报废设备,由行政部向使用单位反馈结果。第10条报废设备的出账及实物处理

1.行政部、使用单位、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物品报废申请单》进行除帐。

2.行政部会同使用单位、财务部及审计、监察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变卖处理,处理资金交财务部。第11条物品报废标准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的物品。2.因事故或其他灾害是设备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3.耗能过高而不能转用、改装的物品。

4.腐蚀过度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会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严重跑、冒、滴、漏的物品。

第18篇:报废公司

车主到金属回收机动车报废公司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桂城海八路庆云工业区内)→车主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后,凭报废证明、注销证明以及申请补偿资料交回提前报废受理点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凭受理回执、车主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行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8种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应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正本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摩托车购车发票复印件;当年有效的该车《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当年度的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19篇:报废管理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计算机设备报废管理试行办法

分行成立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由科技部门、财会部门的 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达到使用年限可以提出报废申请。申请报废的计算机及 外设等原则上必须使用满 5 年。

(二)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可申请报废。

(三)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四)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计算机设备报废要由所属支行提出报废申请,逐台逐件填写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维修记录、档案卡,提交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

各支行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要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

件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

(三)对折旧期未满、因人为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功能过低、技术落后的计算机设备要做认真分析,慎重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废计算机设备的残值。

(五)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防止失密。

(六)填制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

经批准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由科技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计算机报废鉴定审批表登记实物,清理帐、卡,注销帐面价值。

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计算机设备,由科技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残值和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行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其中计算机及外设使用年限:5年,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5年

激光打印机使用年限:5年,前台票据及流水打印机使用年限:3年

UPS主机使用年限:5年,UPS电池强制报废年限:3~5年

其他设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报废年限为5年

第20篇:设备报废

设备报废更新管理标准

一、目

为了使设备报废与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得到规范运作,避免管理失误,真正起到提高质量、增加产量、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提高效率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公司设备报废、更新的管理。

三、职

(一)资产管理处:

负责设备报废、更新的归口管理,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定和组织实施。

(二)财务部门:

负责设备报废、更新的资金管理。

(三)生产技术处:

负责工艺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更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审核工作。

(四)使用单位:

负责更新设备的日常管理。

四、管理内容

(一)设备报废:

1.设备报废按下列情况执行:

(1)凡因严重磨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能耗高或污染严重或技术落后的设备; (3)发生事故、严重损坏, 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4)专用设备因产品工艺变更而不能利用的。 2.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门、生产技术处等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

3.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依据鉴定报告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资产管理处、财务部门、生产技术处进行会签。

4.报废设备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并经总经理批准后转入仓库封存保管,资产管理部、仓库分别建立帐目。

5.财务部门核实冲减帐目,并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设备更新:

1.设备更新改造原则:以技术性能先进、经济节能环保的设备取代原型旧设备,提高设备综合管理水平。

2.设备管理实行修理、改造、更新相结合的方法,尽量利用设备、装置大修时进行陈旧设备的改造更新,同时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3.设备选型:符合三化(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四性(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并符合节能与环保的要求,国家已公布的淘汰型设备一律不准选用。

4.机泵、换热器、容器等中、小型设备的更新或增加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以新换旧或购置方案,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部门论证,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5.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更新改造草案,资产管理处组织生产技术处、财务部门、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针对草案的技术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根据论证结果,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编制更新改造设备的实施方案,分管副总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更新设备的采购按“招标管理”执行。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与考核细则》检查与考核。

报废协议书
《报废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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