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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习报告总结

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下属于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成立于1999年3月,现有6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专职律师,办公场所近300平方米。2004年8月,该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全民事业单位性质的江宁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

近年来,区中心在司法局领导和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坚持关注民生,主动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三年来,区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320件,案件数连续四年在全省各区县中位居前列。区中心开展各类大型法律咨询及法律进社区活动52场次;“12348”专线解答群众各类法律咨询20000余人次,窗口服务群众满意率达100%。司法部《司法行政动态》、《中国法律援助》、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大幅宣传了该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连续三年被区委、区政府列入全区社会和经济建设奋斗目标、为民办实事项目。区中心先后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人民满意法律援助中心”、“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共产党员示范岗”,2007年,作为唯一区级司法局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2007年4月,被评为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连续三次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5月,被南京市司法局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今年以来,区中心又积极参与全区“维护妇女权益示范岗”创建活动,为全区构建妇女维权社会化大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区中心专门设立了婚姻家庭纠纷咨询室(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正在建设装修中)。今年以来,区中心受理涉及妇女儿童要求维权法律援助案件285件,占案件总数50%,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100%。

今年6月,我们在学校老师的安排下,有幸来到该法律援助中心实习,虽然实习时间不长,但是我们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区中心教导我们的老师是郗慧敏老师。她是一位要求严格的老师,虽然要求严格,但是平易近人。因为小组分配的任务不同,因此抽签决定了我在前台工作。

在前台,其中之一的工作就是接待来求助法律援助人员,接受他们的咨询,遇到不能解答的,就求助郗慧敏老师,然后在旁边听她对来访人员的解答,做必要的记录。我印象最深的是这两个案件:一个是,一位老大爷,他在1996年因为家里急需用钱,而把在农村的房子低价卖给他的朋友,而他的朋友当时并没有把房屋的钱款全部给这位老大爷,因为熟悉的

缘故,老大爷当时就没有让他写欠条,当时那位朋友欠老大爷两万一千元,后来相继还了一万一千元,还欠他一万元整,现在的情况就是那位朋友不承认欠老大爷钱,拒不还钱。老大爷没有办法,就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郗老师听了他的话后,认为老大爷没有欠条,即没有证据,所以没法证明老大爷的朋友欠他钱,如果告到法院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的。后来中心的李主任来了,他的说法跟郗老师的差不多。法院是按照证据来办事的,没有证据就没法受理。老大爷没法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毕竟在九六年,一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就现在看来说,对于一个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钱财很重要,是生活必须的。让我寒心的一点是,老大爷的儿子跟他关系很不好,他儿子基本不管他。

这个案例让我明白一点,不管关系多好的朋友,甚至是亲人,涉及到钱财方面的事,还是立据比较好,俗话说得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再好的朋友、亲人,也会出现闹矛盾不可化解的时候,到那时候,钱财方面的事就很难说,如果遇到老大爷这样的情况,那就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而认定某个事实,就需要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所以对于这类事件来说,留下证据很重要。

但是,对于另外一件事来说,有证据也不一定就能为自己讨回公道。一位女士来中心求援,三个月前,他们夫妻把房子通过中介卖给一个人,那个人没钱支付房款,于是写下一张欠条,欠条上标明的欠款是67.5万元。可是那个人在没有付清房款之前,就已经把房子转手卖给其他人了。夫妻二人到处寻找那个买房人,可是三个月来却没有任何消息,那个人就像凭空消失了一样。现在两人已经沦落到了露宿街头的地步。朋友亲戚也怀疑那个人是诈骗,因为之前也有人被他骗过,到现在为止,好多人都在找他要钱。他们也曾找过律师咨询,律师的说法是有欠条,可以到法院去告那个人。他们听从律师的话,去了那个人所在地的白下区法院,可白下区法院的说法是,他们这个事件是在江宁发生的,要他们去江宁区法院,可是江宁区法院认为他们这个是刑事案件,属于诈骗,要他们到公安局去立案,可公安局对他们做了问话笔录之后,说他们这个是民事纠纷,让他们去法院。当那位女士要求公安局调那个买房人的档案时,公安局拒绝了,理由是不需要。就这样,他们被法院与公安局推来推去,推来推去,至今三个月他们追讨房款的事一无进展。于是这位女士就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李主任接待了她,认为她这个事情,还是属于民事案件,应该到那个人所在地的法院去告他,按理说,法院看到欠条就可以立案了,没有道理不受理。他建议她去找一个律师事务所,然后请人家帮她写一个起诉状,有了起诉状,欠条,法院应当就可以立案受理。这位女士在无可奈何地情况下离开了援助中心。

这个案例中,很显然地,法院和公安局之间的相互推诿,间接导致了这个悲剧的延续。对于这个案件,有两个分歧:第一种意见是,买房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那对夫妻一栋房子,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是,买房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他的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买房人只是暂无还款能力,且已经向那对夫妻出具借条,那对夫妻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买房人还款。

我本人比较偏向于第二种意见。买房人已经出具借条签订还款协议,就不具备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他们之间是民事纠纷案件。其实在我看来,只要公安局、法院之间不推诿,这件事情很快就可以解决了。

在前台的另外一个任务就是电脑操作方面的。一是中心里非诉、诉讼案件的审批与指派。这个经老师的示范之后很容易就上手了。另外一个就是档案录入工作,将两年来的民事案件录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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