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服务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条件
1、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对象: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生育(收养)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2、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准备的材料:
(1)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3) 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 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婚后不育收养以子女的,应该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
3、办证机构: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是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法定机构,请您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免费办理。
4、办理程序:
(1) 登记人提供相关材料;
(2)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受理审核;
(3)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4)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即发证。
(5) 当事人也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村(居、社区)服务员予以代办。
二、《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条件
1、《再生育服务证》办证对象: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
2、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应准备的材料:
(1) 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复印件;
(3)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4) 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人户分离的,需提供夫妻双方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5) 《生育服务证》;
(6) 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7)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3、办证机构:
您需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送材料,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15日内审核完毕后,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将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将材料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受理后,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无误的,在30日内批准并免费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出再生育申请;
(2)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初审;
(4)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5) 市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大厅)或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大厅)受理;
(6) 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小组审批、发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身子女是在婚姻
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3、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具备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发证(或换发、补发)范围:
(1) 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
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2) 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
女的;
(4)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上述(4)、(5)项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领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机构,请您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免费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在“申请理由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2、申请人可委托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代办、协办;
3、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受理、审核;
4、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5、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即发证。
五、换证或补证
1、换证或补证的范围: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2、换证或补证的机关:
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重新进行补办。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申领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当您在我地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请您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就近办理。同时,我们开通了行政代办服务,您也可以到您居住的村(居)委会委托计生服务员代办,并请您按照下面提示进行办理。
一、受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免费办理。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首页、户口本自我页;
2、夫妻结婚证;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夫妻近期2寸双人照3张;
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离开户籍地时间较长,多次、多地居住,户籍地无法证明其生育情况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承诺。
三、办理要求
1、材料齐全,当日当次办理;
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未能及时准确地取得户籍地婚育信息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4、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以受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