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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5年港华安徽公司对发行人增资时分两期缴纳出资,且存在溢价部分未及时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港华安徽公司履行出资的情况是否符合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在内的当时法律法规关于分期缴付出资的比例、期限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发行人本次增资过程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2、2006年4月,皖能集团与国风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国风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5,0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皖能集团,股权转让价款为5,097.44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程序,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价款支付的情况,并对本次股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若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采取的补救措施。

3、2012年6月,皖能集团、港华安徽公司、国投新集、皖能运检、皖能电力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港华安徽公司、皖能电力、国投新集、皖能运检等4名股东以每一元出资6.38元的认购价格认缴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增资过程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皖燃能源分别收购了皖能集团及皖能电力所持有的国皖公司合计52%的股权。2013年

4、5月,皖能集团、皖能电力董事会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国皖公司股权。2013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安徽省国皖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日,皖燃能源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皖能电力所持国皖公司7%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收购过程相关各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股东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并对收购过程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皖能集团已开始从事非常规天然气气源的勘查、开发项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从相关企业或项目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补充说明认定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原因,以及该等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关系,以及该等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6、报告期,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较大,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7.44%、33.74%、32.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关联销售的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的燃气和CNG的价格。公司控股股东皖能集团通过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向本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请补充披露皖能集团向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的利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前述委托贷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相关资金使用费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1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关联销售、关联方委托贷款占相应关联方业务的比例,并就该等关联交易所履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关联方代垫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该等行为的合规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概览”一节中删除关于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内容。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较多,部分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该等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并就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补充披露公司“五险一金”缴纳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请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第116页已办理产权证的房产第31-35项的用途,未能披露相关信息的,请说明原因以及权属是否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请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信息,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 2 瑕疵情况,并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的主要用途,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即将到期,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对相关事故的处置、整改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并结合核查情况对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中张飞飞、邱先浩、纪伟毅、卢浩、霍志昌、沈春水,监事中邵德慧、陈玉盛,高级管理人员中费勤云、朱亦洪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该等情况核查并说明上述人员是否有足够精力履行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职责。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7、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补充披露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明确股价稳定措施中回购或增持股票的定价机制。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8、请在“风险因素”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虽然„„,但是„„”等转折或让步句型。例如招股说明书对管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竞争加剧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风险、业务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管道毁损风险、控股股东控制风险的描述中多处列举了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或规避风险的措施,请按照上述原则对 3 “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修改,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长输管线业务,长输管线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40%、83.97%和84.0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CNG销售量、单价;(2)长输管线业务的燃气销售量、燃气销售单价、管输单价;(3)城市燃气业务的燃气销售量、单价,燃气设备安装数量、单价;(4)2014年城市燃气收入大幅上涨的原因,发行人各城市燃气子公司的收入变动情况;(5)按安装业务、燃气销售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城市燃气业务的收入、成本、成本构成、毛利、毛利率等情况;(6)报告期内按长输管线业务、CNG、城市燃气业务分类的季度收入情况;(7)报告期内长输管线、CNG业务收入计量数是否发生过与客户核对存在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请具体说明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10、发行人城市燃气业务存在部分燃气设施及设备安装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订单数量、订单金额、期末已确认的销售收入,上述订单对应的主要客户、客户的基本情况;(2)发行人完工进度的确认方式、计量依据;(3)发行人城市燃气业务收入为预付费或后付费,如都存在,请披露相关情况;(4)请结合可比公司对于城市燃气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安装收入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金额、时点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

11、发行人CNG业务2013年毛利率大幅上升,城市燃气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长输管线、CNG、城市燃气业务的成本构成,成本 4 核算、归集方式;(2)量化分析发改价格[2013]1246号通知对发行人天然气采购价格的影响,2013年长输管线业务天然气采购价格上升、CNG业务的天然气采购价格下降的原因;(3)结合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成本构成、销售定价区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长输管线、CNG、城市燃气业务的毛利率波动趋势及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4)可比公司长输管线、CNG、城市燃气业务的毛利率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结合定价、成本构成等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长输管线业务毛利率远低于陕天然气的原因。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城市燃气公司和大工业用户。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按长输管线业务、CNG/LNG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2)各期各地区长输管线业务的销售情况,相关地区的主要客户,相关客户是否已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3)报告期内向中华煤气、新澳能源销售大幅上升的原因,对中华煤气、新澳能源各子公司的销售情况,相关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业务;(4)重庆海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14年新增前五大客户,请补充披露海特能源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往来情况;(5)发行人与华润燃气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往来情况。

1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分别为626.88万元、1,142.63万元、5,240.9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的结算政策、信用政策,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过变动;(2)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一年以内按季度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的商品、当期的销售收入;(3)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4)各期应收账款核销、坏账准备计提、收回、转回的情况。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主要为管存天然气及未完工安装工 5 程。请落实以下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城市燃气安装业务所需配件为自产或外购,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耗用数量、金额、占安装成本的比重,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各期交易金额。

(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城市燃气业务收入变动情况与工程施工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补充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公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管存天然气执行的核查程序,发行人对管存天然气的盘点、核算方式。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主要为输气管线。请落实以下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固定资产构成明细分类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主要管线的资产变动情况,与其长度是否匹配;发行人机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按项目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相关项目的预算、完工进度、资产的主要用途;各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核算依据;可比公司的折旧计提政策、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长输管线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方式,并对相关资产的真实性、确认金额的准确性、转固时点的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

(3)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中补充披露因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折旧,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波动的风险。

16、报告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且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偿还短期 6 债务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1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构成明细;(2)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

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CNG母站与子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长输管线、CNG母站的产能、产销量变动情况。

20、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的择取标准,发行人省内是否存在同行业公司,如存在,请作具体对比分析。

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然气的采购量、单价。

22、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及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如存在,请结合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水平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3)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2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余额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 7 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应退土地款、改线补充款的款项来源、相关的会计处理;(2)应收安徽鑫能燃气款项的性质。

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上升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构成明细、账龄,各期末对应的前五名单位、欠款的款项性质及账龄。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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