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不能双重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7: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返回主站首页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 赔偿案件 执行案件 首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案件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6-01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4号

申请人: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建世、陈素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仕飞,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仕飞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11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李仕飞于2013年5月13日入职优冠公司,优冠公司未为李仕飞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3年8月21日,李仕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2014年1月3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仕飞此次受伤为工伤;优冠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及本院均驳回优冠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仕飞的受伤为十级伤残,优冠公司不服鉴定结论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仍为十级伤残。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仕飞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双方协商工伤待遇未果,李仕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优冠公司支付其: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805元(35元/天×23天);

二、交通费500元;

三、护理费2070元(90元/天×23天);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1100元(3700元/月×3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00元(3700元/月×7个月);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0元(3700元/月×1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0元(3700元/月)×4个月;

八、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

优冠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李仕飞工资,发放工资时不需要签收。“工资证明”反映优冠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为李仕飞出具工资证明,证明李仕飞2013年6月至8月的工资数额分别为3559元、4044元、3502元。李仕飞依据“工资证明”主张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700元。优冠公司确认“工资证明”,但主张该证明为李仕飞要求其方协助办理交通事故索赔程序需要而开具,并依据工资表及电子银行回单主张李仕飞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545.33元/月。李仕飞不确认工资表及电子银行回单,电子银行回单显示优冠公司支付李仕飞2013年7月的工资数额为3575元。 优冠公司已支付李仕飞医疗费6000元,仲裁时要求从李仕飞的工伤待遇中予以扣除。李仕飞称医疗费与本案请求无关联,不同意扣减。

仲裁委员会采纳“工资证明”内容,认定李仕飞2013年6月至8月工资数额为3559元、4044元、3502元,并以其中足月上班月份(6月、7月)工资数额核算其平均工资,据此对李仕飞关于按3700元/月标准计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医疗费是否可扣除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仕飞的请求并未涉及该费用,故优冠公司主张的医疗费不能从李仕飞本案应得的工伤待遇中扣除。

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4)112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一、优冠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李仕飞:

(一)住院伙食费805元;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700元;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00元;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0元;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0元;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49225元;。

二、驳回李仕飞其余仲裁请求。

优冠公司认为:

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我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工资表和电子银行回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李仕飞自2013年5月13日入职以来的实际工资月平均收入为3545.33元。李仕飞提交的“工资证明”仅是因其当初办理交通事故索赔程序的需要而要求我方协助开具的,当时出具证明时间仓促,书写证明的经手人还未核实李仕飞的实际工资收入准确数字,故李仕飞的实际工资月平均收入应以工资单及银行电子回单为准。且李仕飞的月平均工资应以其受伤前每月工资累加总额除以月份数计算,不应只以6月和7月上班的月份为总额计算,其8月工资3502元也是足月上班的工资。虽然李仕飞在仲裁阶段不确认银行电子回单真实性,但这些回单是由银行盖章出具的,真实性是确定的,银行电子回单的证明效力应高于李仕飞提交的“工资证明”。

二、李仕飞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我方在李仕飞受伤时已支付其6000元医疗费,李仕飞已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领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款,其遭受的人身侵权而支出的医疗费等实际直接损失已经得到赔偿。李仕飞在仲裁中隐瞒了其已得到保险赔偿款(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关键证据,导致上述仲裁裁决并未从各种款项中扣减我方已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由于我方支付给李仕飞的医疗费属垫付性质,李仕飞的医疗费已在交通事故损害中获得赔偿,故仲裁裁决应从李仕飞应得的工伤待遇款中扣减,这完全符合债务抵消的规定,仲裁裁决不依法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优冠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优冠公司提交了电子银行回单、民事调解书及保险公司转账凭证复印件,李仕飞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予确认,并确认已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55000元赔偿款。民事调解书显示,李仕飞与夏进辉(肇事者)、深圳市天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达成以下民事调解:

一、各方确认于2013年8月21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仕飞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0000元;

二、除深圳市天袆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5000元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5000元给李仕飞,双方就此了结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关于李仕飞受伤前实际工资问题。李仕飞提交“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优冠公司提交电子银行回单拟证明李仕飞受伤前的实际工资,该银行回单盖有银行印章,本院对该银行回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发放工资时不需要签收。在此情况下,“工资证明”虽为优冠公司出具,但李仕飞受伤前的实际工资仍应以银行回单记载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李仕飞在仲裁阶段虽对银行回单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仲裁委员会未采纳银行回单,却采纳“工资标准”来认定李仕飞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并据此采信李仕飞关于平均工资的主张,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关于李仕飞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如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本案中优冠公司向李仕飞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为垫付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及交通肇事方实际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优冠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相应扣减。优冠公司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及保险公司转账凭证可证实,李仕飞已与交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且李仕飞已收到医疗费及交通事故赔偿款。李仕飞在仲裁阶段隐瞒该民事调解书,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综上,中劳仲案字(2014)112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李仕飞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128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优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勇源

审 判 员

钟平春

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楚锋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6点 :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确定

辅助器具实施办法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辅助器具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读《双重赔偿》有感

公司员工打架赔偿医疗费协议

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须知

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不能双重赔偿
《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不能双重赔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