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西安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
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一类是职工住房消费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
第四条支取额度:
一、符合第二条一至三项支取条件的属使用支取,支取金额为上年结转金额;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
二、符合第二条四至七项支取条件的属销户支取,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支取程序: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使用支取,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销户支取,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均须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资料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资料原件,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加盖审批印章。使用支取,留存一份申请书及资料复印件;销户支取,留存两份清册及资料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汇总数据后,通过银行将款项拨至单位,由各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支取审批时间及受理范围:
使用支取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办理;
销户支取每月办理;(结息月度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由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所(安康地区由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资料。
附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所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根据规定可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得支取。如果职工个人无购房贷款,职工购房时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以后年度所缴住房公积金到法定退休年龄连本带息一次返还职工个人。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填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大修房屋: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一)购买单位公房(房改房)须提供:
1、住房分配单或房产证;
2、房款价格表和交房款的“收款收据”;(房款需结清)
3、配偶申请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
1、购房合同;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预交或结清均可)
3、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房款需结清)
3、如协议上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四)、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1、购房协议;
2、“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
3、如协议上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
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五)、农村建房须提供:
1、配偶农业户口的“户口簿”
2、农村宅基地土地证;
3、乡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4、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5、“工料收据”和区居委会、街道办以上单位出据的证明;
6、职工身份证;
(六)、城镇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
1、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
2、“工料收据”和区居委会、街道办以上单位出据的证明;
3、配偶使用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贷款合同期内可按年支取职工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后或贷款金额提足后不能再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
1、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最近一期的贷款还款凭证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5、职工身份证;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的部分
此款主要指职工租住单位公房按照成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其中房租15%以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应合理负担的部分,超出15%的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
家庭月工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月工资收入之和。须提供:
1、房产部门出具的房租标准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3、配偶使用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职工正常离、退休。对于辞职、下岗、失业、劳教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支取时须提供西安铁路局经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出具的离、退休人事令。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一)、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的人员须提供:
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
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令;
(二)、出境定居人员须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须提供:
职工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判决。
继承人分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两种,住房公积金属于死者遗产,具体分配按《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须提供:
1、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须在书面申请上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
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能支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原单位封存,也可转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西安市劳动力再就业服务中心”封存托管(人事档案关系托管在此方可)。
1、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200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