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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总复习(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演出专业课复习(2009)

阅读须知:

1、本指引由本人根据10月9日下午总复习中老师在《演出经纪人——资格培训教材》(以下简称“教材”)中所划的内容整理,整理依据是本人所持有的教材,对于本指引的内容与其他同学各自所划的内容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建议以各位同学自己的教材为准;

2、在阅读本指引时,如果有文字不清楚而导致难以理解的情况,可与本人联系,联系方式:蒋维佳 MSN:blacktea1983@hotmail.com

3、本指引中,类似于“(P32)”内容,是指该知识点在教材中的页码;

4、复习时间有限,请大家认真准备。

1、演出市场的特点:(P32)

(1)生产与消费的时空同一性; (2)演出产品属于事态产品; (3)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2、演出合同制度:(P60) 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凭合同、演出器材租凭合同、演出赞助或投资合同等。

3、经纪活动的特点:(P66)

(1)经纪活动具有广泛性; (2)经纪活动具有中立性; (3)经纪活动具有报酬性; (4)经纪活动具有隐蔽性; (5)非连续性;

(6)经纪人具有合法执业地位。

4、经纪人的义务:(P71)

(5)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8、演出经纪活动管理:(P83)

国家对演出经纪活动的管理主要通过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的两种形式体现。

9、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P83) (1)演出经纪机构资格认定 (2)演出项目审批 (3)演出活动监督

10、行业协会对演出经纪人的管理:(P84)

(2)演出经纪人须按《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办法》通过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以个体、合伙、公司等不同方式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从业执照,方可依照管理办法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11、演出经纪业务工作的七个方面内容:(P92)

(1)经纪业务相关信息的获取和整理; (2)确定经纪对象和经纪项目; (3)进行经纪业务谈判;

(4)签订经纪业务合同的管理; (5)严格履行合同; (6)取得佣金收入;

(7)经纪业务总结和评估管理。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纪录。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台办)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募捐义演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得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三、《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

(四)、

(六)、

(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据老师说不需要全部背下来,要熟悉理解)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六、《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演出经纪合同范本

演出活动经纪合同范本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演出经纪资格证考试资料

经纪学复习

演出经纪人证考试法规模拟题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法人协议书

上海演出策划、演艺经纪公司

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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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总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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