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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重庆王艳律师文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童女士与何先生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别墅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何先生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

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何先生可以撤销赠与。 2011年11月,童女士与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先生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 女儿所有。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解析此案:

童女士与何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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