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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境内法人至境外上市的方式和法定条件(直接上市)

1、概况

即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会发行人,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市值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成本较高,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是,IPO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有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2、法定条件

在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使用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内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境外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或参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没有规模/利润和募集资金的要求。

3、法定程序

企业在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前三个月,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有关文件,作为公司境外上市的与申请,文件包括: -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报告

企业确定中介机构后,还应将中介机构明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会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后,确定是否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向境外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递表);在递表前5个工作日,应将递表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如公司股东有国有股,还需履行国有股减持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境外法人以境内权益在海外上市(红筹上市)

1.概况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终极自然人股东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等。现在根据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报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时间可能比A股上市更长。中小企要分析自身情况选择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 1.上市重组程序

-寻找境外战略投资者,搭建境内自然人境外控股平台,即实际控制企业的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离岸公司(例如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即BVI),该公司设立的目的是未来资金运作和合理避税。实际控制企业的自然人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报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进行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搭建境外融资平台,即成立一家离岸公司(选择各地交易所普遍接受的地方,例如选择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该公司为私募投资者实际投资入股的公司,一般也是未来实际上市的公司。完成境外控股平台控股融资平台,并由私募投资者对融资平台进行投资的工作。

-外资并购,境外融资公司收购境内拟上市实体,用私募所得资金或换股作用作支付对价,通过报商务部批准后,将境内拟上市实体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收购需符合商务部颁布的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红筹上市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核准。境外融资公司向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

3、红筹模式重组完成后,上市前的架构图如下:

1.红筹上市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关于私募:因中国企业在运作中一般均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情况,上述情况如未经有效的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即为私募投资人所知晓,将可能影响私募投资者是否投资者的决定以及私募价格,建议公司在将具体情况告知私募投资者之前,先由中国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对公司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先行解决可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争取与私募投资者谈判是的主动。私募系在境外进行,其依据的法律并非中国法律。必要时需聘请境外律师审查具体文件。

所需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

-知识产权的保护:专有技术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 -关联交易问题:尽量减少价格公允 -税收问题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的影响

法律及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与上市、重组、境内/外并购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

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17日功过并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于1995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于2006年5月19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2002]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关于职工持股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于2000年12月11日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于2007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于2000年7月25日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26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于1995年10月10日发布,于2001年10月23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98年11月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源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于2001年2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于1995年6月20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3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于2004年7月23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并实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为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6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7月14日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83号《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1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8月8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前私募

“私募”是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者只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证券。私募发行对象包括有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的最大特点是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从而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注册费用;另外,私募发行多由发行者自己办理发行手续,自担风险,从而可以节省发行费用。

所谓私募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募(公开发行)而言的,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由于私募融资的投资方往往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因此私募融资具有特殊的内涵。

有数据表明,私募融资正在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随着市场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扩大,甚至大大超过公募融资。 2002 年中国企业仅向海外投资者私募的金额就高达几十亿美元,国内投资者也大幅增加了通

过私募渠道进行的投资。对于那些业务成长较快,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私募可以说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融资渠道。

上市前辅导顾问

上市辅导是指上市顾问对拟上市并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上市财务顾问

上市财务顾问,主要负责协助企业根据上市规划完成整体财务重组,指导企业对历史财务进行回顾整理、财务流程设计及完善、规范文档管理等,协助企业在外部中介机构进驻企业之前尽可能规范账务处理,规范内部流程。

上市合规性顾问

上市合规性顾问,主要负责协助企业根据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及外部中介机构要求的侧重点,协调应对来自企业的注册地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上市地监管机构,保荐人以及外部审计师等多方面的合规性质询。通过对其相关合规性工作的调查、记录、测试、提出补救措施并监控其执行,协助管理层出具针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最终通过审计师的测试和保荐人或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上市总协调人

上市总协调人,负责在上市过程中,协调和组织外部中介机构(包括投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共同推进上市进程,配合完成法律架构重组及企业改制辅导事项、协助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工作、总体把握上市进度和风险评估,协助完成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会计账务整理

企业常常因为原有的财务报告体系存在缺陷而难以获得投资者或审计师的充分信赖。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要求。具体表现为原则性冲突(如收付实现制的采用),准则间差异(当地会计准则和投资方或上市地会计准则差异)和法律合规问题; 2.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财务管理体制设计和执行混乱以及内部控制措施未符合当地法规要求;

3.财务报告与披露体系缺失。具体表现为账务体系设计缺失,导致财务报告和披露数据无法获得以及财务分析难以进行;

4.财务人员受知识结构和能力方面的限制,以及相关错误的日积月累,难以在短时间内单凭自己的力量应对投资者或审计师的要求。

股权架构重组

无论是企业融资还是境外上市,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企业股权架构重组。对于投资者,清晰的股权结构是其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拟上市企业,清晰和合规的股权架构更是其成功上市的必要条件。

在境外上市的层面上,华鼎资本联同证券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特征,建议和协助企业确定上市方式(直接境外上市,买壳境外上市或红筹上市);

2.根据上市方式协助企业进行上市重组并建立上市主体; 3.协助企业进行融资结构的安排; 4.协助企业筹划股权结构;

5.协助企业进行业务和财务重组; 6.协助企业重新搭建纳税架构; 7.筹划安排企业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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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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