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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分包商管理

分包商/服务供应商EHS管理程序 一.目的

为增强访客、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环境、健康、安全意识,完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系统,维护厂区安全,确保公司、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及防止环境冲击和灾害。 二.适用范围

所有与*****有限公司(下简称“本公司”)有联系的来宾、访客或承包本公司各项工程、服务、劳务等行为之厂商或承包人均适用之。

三.定义

3.1来宾、访客:指以访问、稽查、洽公、参观、勘查等非从事设备维修或工程施工之人员。 3.2非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指外来单位或人员以提供技术服务、产品销售、货物运送或劳务等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如原物料供货商、运输方或装卸方、餐饮服务公司、清洁公司、绿化公司、废弃物处理厂商等。

3.3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指建筑工程、厂内设施施工和维修等分包商/服务供应商。 3.4监工:系指本公司负责主导或经指派监督、管理该项工程或实施该工程之部门及人员。 四.权责

4.1警卫:负责进厂的通知、检查、登记等手续的办理。

4.2各相关单位: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安全环保管理。 4.3工务:负责所有工程施工的用水、用电的安全管理。

4.4工安:负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冲击的考虑,并予以控制监督。 4.5监工:负责告知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于厂内、外提供服务或劳务期间之一切有关作业之安全卫生注意事项或其它特殊规定,并督导、查核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各项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并做好本公司与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内容

5.1对来宾、访客的出入管控参照《安全警卫管理规定》。 5.2对非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的管控

5.2.1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必须持齐全、有效的证件,先至本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或采购单位进行施工资质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与之订立服务合同。

5.2.2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本公司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5.2.3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之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出入管理参照《安全警卫管理规定》。 5.2.4在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整个作业活动过程中,监工须在旁监督以确保作业时的安全。 5.2.5所携带的物品应尽量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化学品的包装需防泄漏和撒漏,存放的地方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6所有非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一旦从事任何危险性较高的施工种类如动火、开挖、登高等(具体参照5.4中的?级、?级危险作业),均须按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管控的申请流程办理。

5.3对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的管控

5.3.1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作业管理流程(见附件一) 5.3.2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及选定标准首先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持有关材料至本公司采购单位进行施工资质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与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签定合同,工安单位提供相关施工安全信息。进行施工资质确认的材料有: A.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E.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5.3.3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A.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之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出入管理参照《安全警卫管理规定》。 B.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施工证后方可作业。

C.工程负责人或监工负责向施工厂商告知《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安全告知单》(见附件二)之内容并签字确认;协助施工厂商办理《工程施工申请单》(见附件三)并使其遵守相关规定事项,施工期间若有新增人员,应予补签。

D.警卫人员查核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证件之有效性、齐全性,如工程施工申请单、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安全告知单。依据《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安全告知单》所签属人员名单办理发放施工证。 E.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担任危险性机械、设备之操作人员,应经训练且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操作下列工作: a.从事焊接、开挖等作业者

b.操作荷重在3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c.操作锅炉及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d.操作荷重在1吨以上之堆高机。

e.使用吊笼从事清洗、维修施工等作业者。

F.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不得雇用下列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a.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之人员从事任何工作。

b.不得雇用女工从事坑内作业、贮槽内部、高架作业无护栏及安全带、连续搬运20公斤以上重

体力劳动作业。

c.不得雇用妊娠中或产后未满1年之女工从事起动机、动力卷扬机之操作。 d.不得雇用未满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之男工从事高架作业。

e.不得雇用有酗酒、吸毒或患疾病不适宜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劳工从事相关工作。.f.不得雇用技能不足之劳工及非经合法引进之外籍劳工从事作业。 5.3.4作业安全共同规定

A.所有施工人员需熟悉《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安全告知单》的内容。 B.从事高架作业、吊装作业、220V以上配线作业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具。 C.施工人员进入厂区须穿着工作背心,进入厂房车间之静电防护区内需穿戴防静电衣、鞋。 D.所有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必须证件齐全。

E.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与工程无关之区域。 F.施工人员抽烟须在指定区域(吸烟室)或厂区外。

G.施工人员休息必须依指定区域场所休息,在本公司工作时间内,不得在厂区任何地方休息、打盹和从事与作业无关其它活动等。

H.施工作业车辆、机具放于指定场所。

I.非救灾或紧急状况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本公司消防设备或其它机具、器材。 J.施工人员非经本公司监工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任何原物料及设备设施。 K.分包商/服务供应商自备的机具,如属于法令规定的为危险性机具或设备,非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使用。

L.分包商/服务供应商自备之一般机械、设备、用具等,需有符合相关法令和标准之安全防护措施。

M.分包商/服务供应商至本公司厂区内工作,需自备预防职业灾害和保护劳工安全健康所需之防护具。

N.其它为防止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人体工学等危害及保护劳工之必要设施,均须配备相关劳保用品。

O.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于承包期间,如有借用本公司机具设备之情形时,应自行负检查之责。 5.3.5动火作业管制规定

A.动火作业前须办好《动火作业检查表及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B.《动火作业检查表及许可证》适用于同一地点,若动火地点变更或同一动火工程间隔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者需重新办理。

C.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它火种。 D.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且置于动火点2米内之区域。 E.高架作业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其下方有易燃物存在时,应移除易燃物或铺设防火毯,工作区下方应设一人观察有无引燃危险。

F.装有或装过易燃物之容器非经有效清洗后,不可随意焊接或切割。 G.空气中含有易燃气体或存放挥发性易燃物之场所,非经有效通风严禁动火作业。 H.不得使用已损坏之插头以免产生过热或发生火花而引起火灾。

I.作业完成之后,应检视作业区内有无火星灰烬及火焰之存在。 5.3.6开挖作业管制规定

A.厂内动土作业前须办好《开挖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B.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 C.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D.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5.3.7高架、吊装作业管制规定

A.从事高架、吊装作业时,应确实配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适当防护用具或装设安全网、施工架等防护设备。

B.当发布台风警报或瞬间风速达30m/s以上或平均风速达10 m/s以上连续10min或下大雨时,应中止户外高架作业。

C.高架、吊装作业活动区域,应有明显标示,以警告人员车辆不可由下方通过,并避免影响高架作业者之安全。

D.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之资格证书者,方可操作。 5.3.8用水、用电作业管控规定: A.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用水、用电,若须使用厂内的供水、电力者,应知会工务部电工人员。 B.使用电压超过220V以上之电动机具于潮湿场所或钢板、钢筋上及临时用电场所,为防止其漏电造成危害,应加设漏电断路器。

C.对于作业中可能接触之裸线,应防止绝缘被破坏或老化等引起触电危险 D.若分包商/服务供应商违规操作而导致停水、跳闸停电者,一切损失将由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承担。

5.3.9现场管理及清洁规定: A.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在作业前需告知监督负责人员,获得允许后方可作业。 B.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在作业场所应设置适当警告标示,若有必要,应予隔离。 C.作业所用之材料及工具需放置整齐,不可阻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之取用。 D.作业所用之材料及工具若有倾倒或掉落可能,必须加以固定。

E.材料物品若需重迭堆放者,须有防止滚落松动措施。 F.每日作业完成离厂前,须清理现场。

G.作业区域内之电气或管线路开关,须由监督负责人员同意方得操作。 5.4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安全风险等级的管控

5.4.1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根据因不同的施工种类、不同时期及不同的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危害来确定的,继而考虑采用各种防护措施来消除或降低风险。如下表

风险

等级 施工种类 备 注 ?级

危险 一般性厂房及设施维护、电网铺设、通讯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等除?、?级以外的任何工程施工类型 由工程负责人或指派人员定期至现场监督

?级 危险 登高作业(3,5米)、切割、开挖、打磨等 须安排监工至现场监督工安不定期监督施工安全

?级

危险 明火、电焊、气焊、吊装作业、登高作业(5米以上)等 须同时安排监工工安人员至现场监督

5.5废弃物管理规定: 5.5.1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施工所产生之废弃物,应自行清运,若有特殊原因需由本公司清除者,

得经本公司废弃物处理单位同意后,依规定分类妥善置放。

5.5.2.残存之废液若为本公司设备排出者,应交由本公司处理,严禁任意排放。 5.5.3施工中来自本公司设备拆除之铜(铜制品)、铁等有价品,合约未明订所有权者,皆属本公司财产,严禁自行携带出厂,违者以窃盗处理。

5.6紧急事件管理规定: 5.6.1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在本公司厂区内作业,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需立即通报监工及工安人员,如无法立即通报应向警卫室汇报。并应依据本公司《工安事故纠正与预防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意外事故原因调查及改善。

5.6.2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在本公司厂区内作业,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经监工及工安人员会勘,且经安全评估确认危害因子已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5.7由于分包商/服务供应商不服从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商/服务供应商承担;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时,应同时抄送本公司工安备案。 六.参考文件

1.工安事故纠正与预防管理办法 2.文件管制办法 3.设施管理作业办法 4.安全警卫管理规定 七.附件

1.工程类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的作业管理流程 附件一 2.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安全告知单 附件二

3.工程施工申请单 附件三

4.动火作业检查表及许可证 ??参考《设施管理作业办法》附件一 5.开挖作业许可证 ??参考《设施管理作业办法》附件二

分包商管理建议

《中铁二院分包商管理》

分包商发言稿

分包商申请报告

分包商控制程序

分包商安全承诺书

供应商(分包商)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商准入管理办法

分包商资格审查内容

工程分包商安全承包合同

分包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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