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减轻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学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中专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和超前消费行为;
(四)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奖学金资助和学费减免的学生;
(五)必须是贫困生建档内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额度及范围:
(一)全免:享受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及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50%:享受对象为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家庭遇到意外或自然灾害而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
(三)减免30%: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评审办法:
(一)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集中于十月至十一月份进行一次。申 1
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每年十月份前向所在系(校)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附本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及县(市)民政机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学生总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情况及学费减免额度,核定各系(校)减免学费指标。各系(校)组织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减免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减免学生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三)根据各系(校)的报送情况,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先进行审核,提出本年度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的具体意见,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最后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按审定结果抵交相关学生的学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若已经批准减免的,必须责成相关学生全额补交学费:
(一)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有1门次(含)以上不及格者;(新入学学生除外)
(二)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而被延长学制者;
(三)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六)违反国家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七)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者。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