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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台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2018.04)

为明确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指甲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甲方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乙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乙方提供的银行服务。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包括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乙方以注册账号、用户名、认证工具以及相关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

密码:指乙方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静态密码是指乙方自行设置的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是指根据专门的算法每隔一定时间自动产生且随机变化的密码字符,包括动态令牌的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验证码等。

手机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发送短信给乙方登记的手机,内容包含电子银行交易的必要信息及一组数字,乙方确认交易正确后,在客户端输入这组数字,用于交易的确认。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乙方身份标识,并对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USB-KEY。

手机银行智能芯片:指在SIM卡/UIM卡上安装的智能芯片。甲方采用智能芯片实现手机银行业务。该芯片运行专用手机银行程序、内置加密算法,实现各项金融服务功能。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已经并有权持续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乙方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

(二)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已经并有权持续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已充分理解并认可对于非甲方原因或因甲方方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等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采取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等合法的措施。乙方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

(四)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甲方过错的情况。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的,甲方有权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通知乙方纠正,待乙方纠正后恢复电子银行服务。

(六)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

2、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

3、乙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

4、乙方账户经核实存在可疑交易,或违反反洗钱等有关规定。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

(八)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九)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负责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并在甲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十)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该信息已被合法披露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风险管理目的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目的视情况向甲方关联企业成员(包括股东单位、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甲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的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方仅限于约定用途使用并对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技术发展、业务需要,对涉及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业务功能、交易限额与笔数、收费标准及方式、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则、项目及协议条款等进行调整,甲方将按规定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渠道等方式或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即视为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该调整内容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仍应遵守甲方调整内容。公告施行之日后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后,乙方未注销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涉及格式条款相关内容的,依法处理。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接受《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束,遵守甲方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等。

(二)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甲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电子银行办理申请服务的,以乙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甲方确认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乙方仍可在甲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四)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9537

1、官方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五)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通过甲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甲方电子银行,而不应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乙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而不应拨打其它任何电话。因未遵守以上约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账号、电子银行用户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动态密码以及证书密码)及认证介质(含:动态令牌、电子智能钥匙、手机银行智能芯片)等用户资料。对所有通过乙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证。乙方未妥善保管以上信息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经甲方执行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乙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交易金额等情况。对乙方发出的错误通知,甲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原因,甲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双方均认可电子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但乙方若有充足理由怀疑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应提供核对的机会。

(十)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乙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

1.乙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乙方电子智能钥匙、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至柜台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乙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洗钱等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乙方阅读同意申请并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二)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五)本协议由甲方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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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参考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台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台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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