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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电话 银行签约客户,下同)、乙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行社, 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话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电话银行业务,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利 用计算机和电话集成技术,采用自助语音和人工坐席等服务方式 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挂失、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密码服 务、差错故障申告、投诉建议受理、公共信息查询等金融服务的 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话银行业务,并将根据开 通项目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2、甲方在开通期内有权办理电话银行变更及注销手续。

3、甲方对乙方电话银行服务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时,可 向96518客户服务中心反映,也可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或投诉。

(二)义务

1、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办理电话银行签约、注销、变更等,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 认。甲方身居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电子申请表及服务协议与纸质文件有同等效力;甲方应保证 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甲 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 96518(长株潭地区外加拨0731),因拨打其他电话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规章。遵守湖 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管理办法、服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等。

4、甲方应对使用本人发出的电话业务指令负责,乙方执行 电话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指令。

5、甲方应谨慎设置电话银行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同时甲方应妥善保 管账号、密码或其他预留验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 外,不得向任何人、网站以及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防止被窃 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

6、甲方在使用电话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签约信息如 有更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前所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可凭六位账户交易密码通过乙方电话银行系统办理 账户挂失。借记卡、个人存折(含一本通)和个人存单的口头挂 失即时生效;卡账户挂失生效后,配套的存折账户也无法使用, 反之亦然;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甲 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贷记卡挂失即为正式挂失,挂失后,甲方需补办新卡的,应另行 办理补卡手续。因未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

8、甲方办理电话支付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9、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话 银行系统。

10、甲方长期不使用电话银行,应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决定是否受理甲方 的签约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和修改电话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新签约客户填写申请表格、签订 电子或纸质服务协议,或者通过电话签约方式开通电话银行后, 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方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和收费方式,调整后并经过公示,签约客户继续使用电话银行 的,视为接受该标准和方式。

3、乙方具有对电话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并有 权根据升级改造的需要,暂停提供电话银行服务。

4、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 定、恶意操作或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 止对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 利用乙方电话银行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 停止为其提供电话银行服务。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电话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 有使用甲方签约的账号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合法有 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乙方已被授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 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乙方处理电话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6、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话银行业务 指令,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7、如甲方长期未使用电话银行,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 方注销甲方电话银行。

(二)义务

1、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话银行签约手续,并按甲方 签约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话银行服务。

2、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 甲方发送的电话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交易记录、资 金金额、账户状态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包括功能 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4、乙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 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 保密的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见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行业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 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话银行业务内容 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话 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 打服务热线“9651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 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话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 签约起生效。

若甲方签约电话银行后又办理签约账户更换(如换卡、补卡 等),导致账(卡)号变化的,需先注销原签约账户(卡)相关 的电话银行服务事项,再重新签约新的账户(卡)。重新签约的。 本协议效力终止,新协议效力生效。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服务受甲方签约账户(卡)状态的制 约,如该账户(卡)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 中止。甲方签约账户(卡)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 服务。

甲方电话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 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 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已完成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 律后果。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乙方不介入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协助客 户查明电话银行交易情况。协议中未尽事宜依照乙方其他有关业 务规定和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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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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