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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专项维修(不需单独立项的,下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与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交场站、路灯、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设施、供水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委托,负责本市市政公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受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委托,负责专项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负责实施统一的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设立现场安全员和安全检查协调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制订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现场存放相关批准文件备查。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可按批准的月度计划进行。

因抢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即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实施工程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施工单位在未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前,严禁开挖。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单位维修恢复,并赔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七条 沿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的,依据《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不能开挖路面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明确规定的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穿越主次干道的φ300及以下管线(含线缆)施工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八条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立方米,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应当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应当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未设围挡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堆放不得超过12小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抛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施工,并及时回填修复,回填修复的材料、工艺和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过街管线沟槽开挖,应当采用封闭围挡,并及时回填,无法及时回填的,应当使用满足交通要求的钢板将沟槽覆盖,并保证正常交通。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不得在围挡之外堆放。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材料,应有序堆放,且不得超过24小时。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同时在工程开工后24小时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十四条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并建有围挡。在现场设立值班室的,不得使用帐篷、彩条布等易变形材料搭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宿舍、食堂、办公室和厕所等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明确各区域卫生责任人。

宿舍周围环境应当安全卫生,宿舍内设置单人床铺,人均宿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夏季要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要有防寒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工地食堂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食堂存放食品应当生熟分开,并有防蝇消毒措施。 设置的临时厕所应当有冲洗装置和化粪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大门,门头应当设置企业标志或在场内悬挂企业标志旗。有门卫和门卫制度,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工地排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建设部CJ3082—1999)及《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有条件的工地要搞好环境绿化。工地要设置休息室和吸烟处。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语牌、安全记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一图即施工平面图。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具体要求如下:

(一)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三)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在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交通,以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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