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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0: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造价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规范和及时正确处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6年第5号)和《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权限归属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的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修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三条 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原因可进行设计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2、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3、因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划及环境、文物保护等要求,对局部路段工程需进行变更和完善。

4、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厅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工程地质灾害、国防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6、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条件、建设环境等的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的变更。

7、由于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

1、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完善设计,并结合当地经济近期整体发展为前提,达到提

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目的,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对建设项目科学管理。

3、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修改及完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报备。除抢险工程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5、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类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为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为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为0.5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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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监理单位负有相应责任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将视情节轻重按合同和相关办法给予监理违约处罚。施工单位对上报变更的工程量及单价弄虚作假的,项目总监办应予严格扣回,同时给予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违约处罚。

监理人员故意拖延不报及虚报多报变更工程量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严重的勒令清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法律机关处理,并同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相应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信用等级。

设计单位不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的或变更设计粗糙、错误遗漏较多的,省厅将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省厅将降低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并同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违约处罚。

省厅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上报的每月设计变更台账进行抽查,抽查中一旦发现出现以上情况或其他严重违约违规行为,除了以上相应处罚外,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已经审定的三类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省厅项目管理机构和省厅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新建、改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六年五月实施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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