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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五个难题“管得了”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年至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今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劳动争议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

劳动合同立法进程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试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颁布,国营企业新招用的职工开始适用此规定;

20世纪90年代,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通过,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难题一: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管得了“钟点工”么

杨景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钟点工,也可以采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

解读:2005年底,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结束其无法可依的状态”呼声很高,为此,该法专门增加了“其他用工形式”一节,所规定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体现了这种灵活用工形式的优势,所规定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约定试用期”,为就业市场中的小时工群体撑起了保护伞。

难题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管得了么

杨景宇: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抵押金。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读:一名保安因为工作疏忽,被公司辞退后,自己交纳的服装抵押金也被公司扣留了。类似的报道屡见不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安公司的扣留行为属于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但要退还抵押金,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难题三: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管得了么

杨景宇: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找到新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不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转档案、不转社会保险,是不少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惯用伎俩,劳动合同法在吸收社会意见后,明确办理这些转移手续的期限为“15日内”,这有利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衔接,该条例提醒劳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难题四:劳动行政部门明知企业拖欠工资却不行动,管得了么

杨景宇: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有时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近年来,农民工讨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明确了行政部门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检查内容之一便是劳动报酬的发放,突破了劳动法的笼统性规定。该法同时提醒农民工,讨不到工资时,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难题五:用人单位非法经营被取缔,劳动者要不回工资,管得了么

杨景宇: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这些单位被有关机关处理后,劳动者还能追回工资吗?劳动合同法的回答是肯定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还规定了连带责任条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面对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那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企业,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的一句忠告。

破解“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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