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就业援助员劳动合同法试题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有哪些原则

答:

1、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凡招聘须持证上岗的特殊技术工种人员的,应从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收。

3、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4、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议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建立。

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

三、劳动合同分为哪三种期限。

答:固定期限(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无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12-14条)

四、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

19、70条)

五、试用期工资规定

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六、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及违约后责任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0条)

七、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性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八、劳动者该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3、超过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6条)

九、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答:

1、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雷锋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合同法第40

条)

十、用人单位裁员程序规定

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合同法第41条,我区办理部门为:劳动关系科)

十一、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1、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北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第39条)

十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答: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条例第21条)

十三、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答:可以。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照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十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后被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法第97条)

十五、何为医疗期,及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答: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臵。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件,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沪府发(2002)16号)

十六、哪些人员为特殊劳动关系及享受的劳动权利。

答:协保,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只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需双事人自行约定。(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十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二年以上。(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十八、劳务派遣必须符合哪三性规定?

答: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动合同法修正第3条)

十九、何为非全日制用工。

答: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合同法第68条)

十、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

二十一、哪些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另行支付。

答: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十二、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请病假,事假是否还可以扣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企业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事假则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范畴。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沪劳保发[2000]14号),事假是无薪假或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二十三、高温费享受的对象及具体待遇

答: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沪人综社发(2011)43号)。

二十四、关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月3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的,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因该事项不属劳动争议范畴,故劳动者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反映。

二十五、协保人员是否可享受合同解除终止的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关于合同解除终止的补偿金属于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因此协保人员是

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由当事从双方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