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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公司设立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汽车贸易公司设立

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 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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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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