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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积极构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公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不断增多,企业劳动关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一、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及工资分配形式、企业与职工间的关系呈现多样化趋势。新生代农牧民工已经成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力主体,他们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农牧民工相比,需求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要求体面劳动,融入城市有尊严地生活。而现实情况是,农牧民工在教育、医疗、居住等问题上面临许多困难。目前,我区企业超“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成为普遍现象,并出现了无序发展的趋势,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酬,绩效工资存在差别,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在补贴、津贴等方面存在差异,工资增长难。劳务派遣工工作和生活压力大,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易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引发劳资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另外,由于以往企业改制的阶段性和政策的局限性,历史遗留问题和新阶段产生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大大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二)劳动法律政策落实不到位,协调劳动关系机制需探索创新。一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保缴费,同工不同酬、加班加点超时劳动、拖欠工资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类企业一旦倒闭,遗留下的工资拖欠、社会保险等“欠账”将无人买单。

(三)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迅速,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却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我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681 元。2010年,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以西六个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0620元,东部地区(呼和浩特市以东六个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163.5元,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多9456.5元;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鄂尔多斯市与最低的兴安盟相比差距为5261元,到2010年差距扩大到 27814元。19个行业中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8个行业低于全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企业内部看,高管工资与一线职工工资差距较大。

(四)对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力度还需要加大。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大,存在措施虚、方法粗、落实差等问题。特别是目前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无法适应劳动关系矛盾易发多发形势的需要;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工作力度不够,基层企业代表组织不健全或是缺乏履行职责的主动性。

二、构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会议制度。二是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三方机制向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和行业延伸,将辖区内的小微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协调范围。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各级仲裁院建设,增加专业人才,做到仲裁力量与仲裁任务相适应,不断提高仲裁效能。四是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各地应加强劳动关系舆情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测、预报、预防机制和分析评估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二)监督劳动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各级人大、政府、政协要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履行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把专业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劳动法律监督水平。三是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权。一方面,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义务,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三)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各级党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力解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强化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和文化理念。引导企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尊重职工、依靠职工、关心职工、促进职工发展的管理理念。探索和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关注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精神需求,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树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五)充分发挥各关联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是政府应当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干预和宏观调控,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把全社会劳动秩序和劳动行为纳入刚性规范轨道。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要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二是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占据主导地位,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本管理;要依法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分享权;要树立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的新理念,树立和谐劳动关系也是生产力的新理念,逐步形成自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氛围。工商联要大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组织建设,在教育引导督促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主动作为。三是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工会组织必须紧紧抓住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源头维护。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覆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努力培养企业协商文化,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好部分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偏慢的问题,确保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职工群众,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社会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作者系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常委,自治区总工会巡视员)

责任编辑: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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