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就合作经营甘肃泳泽矿业有限公司、景泰县大泉水—白沙岘露天煤矿开采,达成如下条款:
1、煤矿名称:甘肃泳泽矿业有限公司;
2、矿区名称:景泰县大泉水—白沙岘露天煤矿采区;
3、矿区面积:
4、采矿许可证号:(C6200002009051130017691)
二、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资金,愿意前期施工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有关露天矿开采相关手续;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三、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煤田;
2、乙方提供所有机械设备和燃料及临时设施和管理人员。
3、甲方保证采区内,所储煤量不低于机械费用和燃料及管理费用,如低于,甲方应付给乙方剩余部,超出部
分按股分成。
4、出煤后,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卖煤价格,由乙方负责卖煤。
5、卖煤后去掉机械费用、燃料和管理费用,甲方占60%股,乙方占40%股分成。
6、资源开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四、本协议双方责任: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五、本协议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乙方。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的随时检验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裁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因甲方手续不全,土地纠纷等其它原因导致停工由甲方负责(5个工作日之内)不予补偿,超出5个工作日,挖掘机每天1500元,装载机每天800元,车每天500元。
六、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场;
2、按甲方要求实施施工;
3、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施工,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协议。
4、乙方按要求施工,享有煤矿40%的股权。
七、本协议其它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甲方:
甲方代表: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电话: 乙方代表: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