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河北省转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河北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 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的),到省会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随军前或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婚的。

---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户口现在河北省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其原籍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8 ].t1 W$ t( L\" e# M6 ?; P# D7 e- a3 F1 a; O: f, F

---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至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或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 f/ _\' y+ Z; A! z) |( B- H Q( D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 f3 z6 [( \" }) t\' T---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2.省直和石家庄市区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省直:省直和中央驻石单位接收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从符合进省会条件的转业干部中择优选留.根据接收计划,按照三分之一自选,三分之二指令进行安置.自选指标由省直各单位在填报本单位志愿的转业干部中自行选择.指令性指标由省军转办依据政绩考核情况进行分配.石家庄市区:采取文化考核和政绩考核相结合,根据考试考核的成绩进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对团职干部只进行政绩考核,对营以下干部志愿到\"热门\"单位的进行文化考试.对荣立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分配计划内,按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3.直的接收数量较少,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一; 石家庄市的接收数量较多,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二。 办法5 [# r% E\' O6 F

# ?$ W: F2 H2 w省直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选相结合的办法;性分配的办法。 时间

石家庄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指令通常,省直安置进程快一些,分配结果出的早一些 4.关于省会军转分配中的两个“三分之一”

, I: w5 u* a& r7 c; z 省会毕竟是省会,军转安置也有些特点,说给07转友听听,作个参考,便于转友更好的确定方向: 一是省直的分配数量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一,石家庄市的分配数量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二。多年来,省会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比例开展安置工作的。 二是在省直的分配过程中,接收(用人)单位自选数量为三分之一,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占三分之二。 石家庄市安置进度则慢一些,分配结果出的晚一些

j, B, w- b+ I5 `\" Z\" 5.河北各地市军转办地址 电话

石家庄

石家庄市中山路216号

0311-86688717 承 德

承德市武烈路2号

0314-2024882

O! ^5 m% p: d/ X\" q6 S0 张家口

张家口市长青路9号

0313-2024878 秦皇岛

秦皇岛市文化北路号

0335-3220540号

0315-2802427

6 s! v7 p8 F( o0 J3 v! o951

42唐 山

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

! d7 A% u8 S8 M

廊 坊

廊坊市新华路112号

0316-6883585 保 定

保定市朝阳路45号

0312-3028093 沧 州

沧州市朝阳路人事局

0317-2022394 衡 水

衡水市胜利中路2号

0318-2131794 邢 台

邢台市红星街人事局

0319-3288399 邯 郸 邯郸市人民路258号

0310-3118807 6.转业安置注意的问题

~# h\" m- ]\' b.R w0 `

转业干部档案是地方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接收、考核、分配和使用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部门在整理档案期间,一般拟转业的干部都放长假回家了, 不注意自己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以至于一些重要的资料没有能够入档,给转业干部本人带来了损失。提醒要转业的干部注意以下几点:

9 |; I! P! M) B2 o

1、选准安置地点。首先应根据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确定自己安置符合到哪些省的市或县;其次要考虑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既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又符合自己家庭实际的安置点。如不回原籍安置,想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的,查看一下是否符合安置政策规定,并征求好家人意见。

2、选好安置方式。对既符合自主择业、又符合计划分配安置的转业干部,要把这两种安置方式政策学深记牢,并把个人和家庭情况分析透,在慎重考虑、权衡得失后,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弄清家属是否随调。配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爱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配偶在爱人转业安置同一市区或本县的,不办理随调或随迁;随调配偶档案材料中的录用、招工以及合同制工人的审批、转正、调级、合同书、入党(团)、院校培训、近期体检表等主要材料要齐全。

4、核实本人基本情况。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中的军官任免报告表情况和立功受奖、学历、科技成果奖,,时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岛)以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是构成量化赋分的主要要素。这些情况,个人要主动与本级干部部门核实,防止漏缺,造成档案缺件,给自己找工作造成影响。

D% b8 P5 ^) i% u\" l7 U\'

5、了解安置地有关政策。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主动向自己转业所去的省直单位、市或县的安置部门,了解当年接收分配转业干部有关政策、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参加考试考核的,要主动问清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应考准备。

b\' k w$ Y6 D6 A

6、参加考试考核。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按接收地安置部门考试考核的有关要求,按时参加笔试;对军转部门考核量化赋分结果(档案分)要认真进行核对,发现与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组织与地方军转部门进行核实。

9 v/ z; Z/ |% k

7.一定要知道自己的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在哪.没有的赶紧补,在档案里的要拿出一份.因为落户是要交到派出所。

7.新转确定后应协助组织做好档案材料的准备

转业干部往往是一旦确定转业,就归心似箭、打道回府。殊不知档案材料是自己的第二张脸,是向地方自我推荐、自我介绍的第一张名片。转业干部个人在离开部队之前要本着对自己的从前负责,对自己的今后负责的态度,协助单位对档案材料完成核对取证工作。

# ~1 U% ], o5 D( I\" @ 一是要为自己的转业去向提供必需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 }6 _8 j& U% e/ I& n6 r

二是转业干部本人要协助干部部门核对档案主件是否缺失,诸如入伍批准书、考生登记表、入学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历次任职等必备的材料。档案材料的缺失很可能造成档案材料移交不了,使转业工作半途而废,无功而返。

三是针对地方采取功绩制打分安置军转干部的情况,要据实查对档案材料中立功受奖卡片是否齐全,记载是否准确,并索取通令通报和证章证书备查。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4〕7号文件以及《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符合进河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石家庄市区内安置:

(1)原籍石家庄市或石家庄市入伍的;

(2)配偶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满2年);

(3)父母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4)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石家庄市的;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石家庄市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石家庄市的;

(9)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转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并、降、改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10)石家庄市急需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经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此外,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接收安置范围: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弄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其它原因不宜接收的。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305

【实施日期】 19890305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 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第三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事务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移交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 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 上的;

(四)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 军来的)需要照顾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 置。

(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

(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 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 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 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

【章名】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 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 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 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 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 ,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 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 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 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 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 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一)立战功和在平时工作中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

(二)在边防、海岛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省会石家庄市进行 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在石家庄市有满二 年常住户口);

(三)父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确无人照顾 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须系独生子女);

(四)转业军官夫妇均系现役军官,一方转业要求进省会安排的,须 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 础上,动员和鼓励部分转业军官到艰苦地区去工作。

第十五条 对转业军官,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 要求,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和专业培训情况,分 配适当工作。未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 遇。

第十六条 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教 师由教育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 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报到通知。

第十七条 军转安置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给。转业军官的行政 事业费、建房补助费、培训费等项费用专款专用,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四章 定位

第十八条 各地、市和中、省直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应按省规定 的时限做好转业军官的定位工作,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填写定位 报告表,报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军转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 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抓紧落实转业军官的户 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 。在安排除职工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鼓励和支持转业军官自建和购 买住房。

【章名】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除对 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军官报到后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按专业 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转业军官参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其他参训人员的同等待遇 。

【章名】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做 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 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计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由军转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 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或阻拦转业军官参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 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 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论报 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军转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 其档案退回部队。

(三)对违反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 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 以及文职干部的转业安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成建制转业的军官的安置另行规定;就地改办转业的军 官,由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转业政策

转业政策

军官转业政策

军官转业政策

部队转业政策

转业户口政策

军人转业安置政策

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

河北省中考政策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河北省转业政策
《河北省转业政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