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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正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发„2013‟17号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制定了《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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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推进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南京邮电大学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建设以国家科技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是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要环节。苗圃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物联网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扶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苗圃的大学生团队及大学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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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成立苗圃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秘书长单位。

第五条 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苗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苗圃与校内相关部门的衔接,提交苗圃运行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苗圃的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是苗圃的实体运作机构,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创新创业孵化基金及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新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新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苗圃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苗圃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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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苗圃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入驻条件

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南京邮电大学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3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

(四)严格遵守苗圃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为南京邮电大学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四)3个月内可完成工商、税务关系转入南邮物联网科技园范围内。

(五)严格遵守苗圃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第八条 入驻流程

(一)向苗圃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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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需提供苗圃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创业人的投资金额及相关证明、创新创业培训证明、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等。

企业需提供苗圃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产品介绍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创业人的投资金额及相关证明、创新创业培训证明、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等。

项目来源涉及指导教师,须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项目来源涉及其他合作人员,须由其他合作人员签字同意;如属研究生创新创业,须由研究生导师签字同意。

(二)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通知评审结果或网上公示。

(四)获得批准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其他入驻手续。

(五)团队正式入驻苗圃,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章 苗圃的扶持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扶持政策

(一)12个月内免收创新创业场地租赁费用,第二年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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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收取创新创业场地租赁费用。

(二)免费提供部分基本办公设施,优先使用苗圃所配备的公共办公设施。

(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安排“一对一”创新创业辅导。

(四)指导及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检、银行开户等手续并提供统一财务服务。

(五)提供创新创业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包装、项目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财务代理等服务。

(六)设立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优先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七)开放共享科技园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八)协助创新创业团队或企业解决其他创新创业问题。

(九)在苗圃内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视同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学校给予相应学分。在读创业学生在教学管理允许范围内,学校给予其更加灵活的弹性课程修业许可。

(十)在本校研究生录取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入驻本苗圃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入驻本苗圃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若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想要休学继续在苗圃创业的,经导师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两年。

(十一)入驻本苗圃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推荐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江苏省“挑战杯”等创新创业计划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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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和配合苗圃开展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

(二)遵守苗圃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爱护苗圃公共财产,保证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三)按照苗圃管理机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四)苗圃场地专门用于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租赁予第三方或从事其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需向苗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凡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团队及企业,苗圃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政策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

南京邮电大学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金。创新创业孵化基金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首期由南京邮电大学从科技园房租收益中专门划拨投入100万人民币,同时积极吸纳入园企业和其它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的捐助、创业成功学生的赢利返还、政府资助等。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专户,建立专门账册,并委托银行进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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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用于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在校生及毕业两年内的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具体界定条件为:

(一)南京邮电大学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优先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以及国家级竞赛获奖作品的获得者。

(五)优先支持南京邮电大学“创新杯”创业计划大赛的获奖者。

(六)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

(一)支持形式

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给予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经费,采用 “公司持股”的扶持方式,由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代为持股,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受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若使用了南京邮电大学的无形资产(包括南邮的字号、知识产权等),则该无形资产应另行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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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周期

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支持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确需延期的,须向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但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

(三)支持额度

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依据申请项目的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支持额度。单个创新创业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为5万元;申请人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支持额度的2倍。

第十四条 基金申报

需要申报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的大学生必须向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业人的投资金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审批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

(一)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核、诚信调查和项目初审。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并提供评审意见。

(三)项目专家评审组由学校专业教师、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创新创业教育专家及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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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讨论研究并向创新创业孵化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评审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

(一)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的上半年、下半年对申请入驻苗圃的创业项目及申请孵化基金项目进行集中审批,确定入驻项目及项目支持金额。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个案研究。

(二)对于批准入驻的项目,由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代表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与创新创业者签订《创新创业苗圃入驻协议书》;对于获批孵化基金资助的项目,须签订《创新创业孵化基金项目协议书》。《创新创业苗圃入驻协议书》、《创新创业孵化基金项目协议书》由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凭《创新创业苗圃入驻协议书》和《创新创业孵化基金项目协议书》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扶持基金划拨,扶持基金从学校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创新创业项目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一)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财务处、银行加强对创新创业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二)基金支持期限期满,资助项目大学生应向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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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通过后,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可视情况自主选择继续持股或按“同股同权”原则退出;退出时甲方所持公司股份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所得款项划拨回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专用账户。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项目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出具结题证明,报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公司财务处与指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备案。

(三)项目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机构不干预其经营,但项目企业财务报表上报税务部门的同时,须抄送管理机构,以便管理机构及时了解所支持项目的财务状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可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四)孵化基金发放后,获资助的项目企业需在指定银行设立账户,进行往来结算,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项目企业的资金账户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 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退出

协议期满且自愿退出苗圃的,可按照苗圃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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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动申请退出

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苗圃的,可提前一周向苗圃管理机构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勒令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校内相关规定、苗圃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苗圃管理机构有权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苗圃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注销

如果创业不成功,涉及到公司注销,可以由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办理,经济费用由创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其他

协议期满、持有未验收的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的,根据团队项目建设情况,经苗圃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续签入驻协议,但不再享受苗圃扶持政策。

自动申请退出或勒令退出的,如持有未验收的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需按照扶持项目协议内容退还相应支持资金或同意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按市场评估价格退出所代持公司股份。对于不按照协议执行者,苗圃管理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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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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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苗圃△

创新创业△

学生

办法

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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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创业协会学期工作总结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南京邮电大学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工作计划

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创业苗圃

南京邮电大学工作总结

苗圃管理办法

苗圃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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