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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协议NEW10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集装箱货物的出口运输代理,代为安排货物出口运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代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相关业务单位安排以下全部或部分事宜:

(1)陆运;(2)海运;(3)报关;(4)报检;(5)装箱;(6)缮制单证;(7)其他委托代办事项。

2.甲方就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办理,无需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甲方有明确指示的情况除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船舶开航前5天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单,在委托单上注明委托办理的事项并签字盖章,委托单还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及联系方式、装船期、装货港、目的港、货名、数量、体积、冷箱温度、通风、湿度、运费、运输条款等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陆运,应在装箱日前3个工作日发给乙方书面委托,注明装箱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并在装箱时间前备好货物,保证拖车到达时能够马上进行装箱;

4.任何委托信息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

5.为保证双方利益,甲方应派指定人员到乙方领取提单、核销单、发票,领取时必须在乙方的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如乙方给甲方邮寄上述单证,甲方收到后应在乙方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回传,以示收到提单等相关单据

6.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单及相关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由于提供信息错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在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7.如果甲方自行安排集装箱货物的陆运,甲方应保证集装箱的安全使用,如发生集装箱损坏或灭失或被扣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负担相关费用。

8.货物到港后,甲方保证目的港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因货物提取不及时/弃货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的委托后,根据要求向承运人安排订舱,及时将船名航次、船期、提单号、集装箱场站等订舱情况给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拖车、报关等事宜,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协商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及时将截单、截港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相关事宜。

4.甲方应该在截港前安排在货物通关入货,对超过截港期需要办理加急的货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尽力协助办理,但相关费用和结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准确缮制单证。在截单前,及时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提单确认。

6.乙方应在开船后,及时将书面的费用明细发给甲方,收到甲方书面费用确认后,应及时安排将提单、核销单等提供给甲方。

7.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船期、运费等货运信息,保证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8.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遭受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甲方与责任方协调解决。

四、运费结算

1.本协议所称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海运费、陆运费、报关费、商检费、装箱费、熏蒸费、场站费、港杂费、制冷费、单证费、电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2.甲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或电汇等类似支付工具向乙方支付运费,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兼有付款通知性质,如果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并未实际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实际付款,此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运费的最终证据。

3.运费结算期限:4.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资金额度):上述第三项第2条约定的结算期内,资金额度最高为:元。结算期内,甲方超出资金额度的部分必须先给予支付,方可继续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5.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在结费期内付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欠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要求甲方付款买单;

(2)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货物的提单、核销单等相关单据;

(3)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的货物;

乙方采取以上措施给甲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另一方执行,不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承担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费用的,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相关的损失和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日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延一个周期。

2.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协议终止前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七、其它约定

1.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书面委托单、往来传真等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安排得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如遇节假日,相关操作时间要求可不以本协议为限,双方应互相配合。

3.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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