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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

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

(1994年7月14日)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至十四日,河北省劳动厅在唐山召开了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会上,唐山市劳动局介绍了工伤评残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讨论了贯彻落实冀劳鉴(1994)1号文和工伤普查范围及残废等级评定范围等有关问题;研究讨论了贯彻执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还研究讨论了省劳动厅财政厅、信访局、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以来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以及保险福利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在对上述问题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最后由王水田副厅长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了结论发言。大家通过研讨,对所议问题加深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会议结论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鉴定与工伤普查评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会议认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企业工伤职工评残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下一步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因此,必须提高认识、健全制度,弄通弄懂政策,按照分工,密切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一九九二年三月由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搞好评残工作的科学依据,一定要严格按这个规定标准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有关工作程序、鉴定制度和职权划分问题,在省劳动厅、省总冀劳险(1993)21号文《关于做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评定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3)142号文《关于成立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通知》以及今年三月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总冀劳鉴(1994)1号文中已做了明确规定,各市、地和省地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后与省、部属企管部门一起具体负责省、部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工伤与病残废等级1-10级的评定,以及省、部属企业申请办理因

工伤退休、退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这是经多方考虑和借鉴外省经验才决定的,各市、地劳动部门一定要支持省直各部门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凡省直主管部门和省、部属企业已经展开这项工作的,当地劳动部门就不要再抓这项工作了,请各市、地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二)关于这次工伤普查和残废等级的评定范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的原则:①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工)、临时工,凡被县以上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与职业病(含比照因工伤残,下同)的,都应列为评残范围。②对已经离退休和调入本企业工作并被县以上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与职业病的人员也应列入评残的范围,但对离退休的要特别加以注明。③部队残废军人安置到企业工作后,其原有伤残已由民政部门进行了评定,并发给了一定待遇的,这次仍可参加企业工伤与职业病职工残废等级的评定,民政部门所发的待遇低于企业工伤职工现行待遇的,可采取予以补差的办法,但不得重复享受两项待遇。④企业职工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也列入这次评残的范围。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补足差额,但重复部分不再发给。

(三)要指定企业鉴定医院,这是把好工伤体检关的关键、省、市、地、县、区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都要对所管辖的企业的鉴定医院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医院的条件是:医疗技术水平高、检查设备好,各科都具备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省、市、地、县、区各级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鉴定医院范围内,由各企业(指独立核算单位企业,下同)任选其中的一所医院作为该企业的定点鉴定医院,报同级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由各企业组织被鉴定职工到定点鉴定医院统一进行检查。县以上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一定要以职工近期检查结果为依据。对患职业病职工伤残程度的鉴定,一律到省、市、地职业病防治院(所)进行检查,其它医院的检查结果无效。

(四)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给工伤职工评定残废等级,评定残废等级前,县以上同级劳动部门应首先对各企业上报的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名单进行一次审查认定。对工伤职工评定残废等级,一定要按照残废等级标准对号入座,由经过培训合格省发给结业证书的劳动鉴定干部负责。

会议认为,这次评定工伤职工残废等级工作,是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残,其项目多、范围广、内容新、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地要像唐山市那样下力量去抓,尤其是行动慢和至今还没有动作的市、地要尽快把这项工作铺开,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把这项工作完成。

二、关于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冀劳办(1994)46号文件下发后,各市、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过认真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是否执行46号文的问题,议定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临时工,通过

招工、上学、参军复员直接安排到县、区以上集体企业成为正式职工的,或者乡村医生、民办教师和乡镇以上半脱产工作人员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直接招为正式职工可以参照冀劳办(1994)46号文执行。

(二)关于临时工、正式职工的概念问题。46号文所说的临时工,不分计划内和计划外,只要是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招用的,档案前后记载一致,即可列为接续工龄的范围。所谓正式职工既包括固定工,又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不再分城镇和农村的。

(三)关于推迟分配的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一是如确实属于组织原因应于一九六九年毕业而延期一年分配工作的,可放宽到一九六九届;二是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如确实属组织原因延期一年分配的,可以分别从原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九月一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关于“四清”、“斗批改”工作队员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些人如符合4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接续连续工龄。

(五)关于“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如何掌握的问题。“最后一个单位”按是否属独立核算单位来界定,如属于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能以最后一个核算单位来掌握。“最后一次”系指转招为正式职工前在某一核算单位曾几次从事临时工作的“最后一次”,如某职工转为正式职工前,分别在甲、乙两个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当临时工,最后被丙单位直接招为正式职工,该同志的“最后一个单位”是指乙单位,如该同志在乙单位曾三次当临时工,其“最后一次”,系指该同志在乙单位第三次当临时工的起止时间。

(六)如何掌握“直接安排”、“直接分配”的问题。我们意见,一般讲间断以一个月为宜,有特殊情况最多不超三个月,属于次范围之内的,可以按“直接安排”、“直接分配”对待,视为间断,属于这个范围这外者不能接续工龄。

(七)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前当临时工的不列入46号文的范围,下乡中或下乡后当临时工的时间,可列为46号文的范围。

(八)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冀劳人险复(1987)73号、冀劳人险(1989)50号文件精神,凡按冀劳办(1994)46号文将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在全国未做统一规定以前,涉及到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问题时,可以从其转正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之日算起,对于工作有间断的,仍按以下原则办理,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对于46号文范围内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直接分配工作的,在衡量其间断年限是否超过三年时,对其在中专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论按规定是否计算工龄),可以不计入其间断的年限以内。

(九)要严肃纪律,严格按政策办事。工龄计算问题,牵一动百,各市、地一定要坚决按照省统一规定办理。有问题可向省厅及时反映,在省厅未答复前,各市、地不得随意乱开口子。省厅将组织工作组,到各市、地联查抽查,发现谁乱开了口子,谁出了问题,就由谁承担责任。评定工伤职工的残废等级和接续职工的工龄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稳定,保险福利工作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自觉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关于冀劳险[1993]155号文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工龄不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双职工共同抚养子女的,其中一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对其子女的救济费可采取由夫妇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的办法处理,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各负担二分之一,两个的各负担一个。

(三)多子女共同供养父母者,其中一名子女(职工,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父母生活费原则上由供养父母生活费的子女负担,难以确定供养关系的,可按平均分担的办法处理。

(四)属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费,可接155号文执行。

(五)按155号文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后,仍继续执行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粮价调整补偿发给一次性每人186-252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的关系。

四、关于其他几个问题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是否也要经过劳动部门问题,这在省厅转发劳动部文件时是明确的,即不论是固定职工还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其退休时都要按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的程序办。

(二)关于长期临时工的养老待遇问题。一九七一年以后在企业工作的临时工,有的已工作二十余年,即便按省政府颁布的临时工养老办法从近几年开始缴费,缴费时间也不长,到退休时有些人仍享受不到定期养老待遇。对此,确实需要研究,但此事较复杂,政策性较强,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在这次会上暂不定这件事。各市、地可作些调查研究工作,但在全省未做统一规定之前,各市、地不要擅自行动。

(三)关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太低,难以处理伤亡事故和保障遗属基本生活问题。这个问题确实需要研究解决。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属于侵权。随着各项法制的建立健全,如何给予经济补偿已提到议事日程,按过去的老办法已难以为继,但这件事涉及财政等部门,需要协调或等国家规定,在国家和省未做规定以前,市、地如能调整一下待遇是可以的,但事先要报告省厅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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