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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 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 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 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 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 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

一、大 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 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 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 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 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 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 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 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 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 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

献 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 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 ,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 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 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 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 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 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 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 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 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申办流程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中)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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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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