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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原材料检验制度

授权检验员应如实记录检验或验证结果,记录应能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或验证,并标明负责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1、目的

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规定的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进货、过程、最终检验的控制。

3、职责和权限

工厂归口负责进货、过程、最终检验以及负责各工序的自检。

技术部负责制订检验用的文件。

4、程序概述

4.1技术部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文件编号为GZ-B/1-2008),对所检验的原材料提供依据的文件和建立的质量记录作出规定。

4.2进货检验和试验

a)原、辅材料进厂后需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或加工。确定进货检验或验证的方法时应考虑对提供原材料的分供方的控制程序,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规定。

b)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或来不及按规定完全验证时,应经授权人员批准并做了标识和记录后允许紧急放行。在有关文件中应规定允许紧急放行的范围。

c)检验员应严格按《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规定对购进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确保未经检验或验证的材料不得入库或投产。

4.3过程检验和试验

a)各工序的操作工负责对各工序的自检,自检合格后方能进行专检,自检不列为公司正式的检验工作。

b)应确定过程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以文件形式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只有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方可入库或转序。

c)在所要求的过程检验或验证完成前不得将材料放行,公司不允许半成品例外放行。

4.4最终检验和试验

a)最终检验必须在规定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都完成后才能进行。

b)最终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应形成文件,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全部的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c)只有在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活动有关数据和文件齐备并得到公司授权人员认可后,产品才能发出。

4.5检验和试验活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4.3要求执行。

4.6检验和试验记录

a)授权检验员应如实记录检验或验证结果,记录应能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或验证,并标明负责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b)授权检验员应保存执行4.2~4.4条所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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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制度
《原材料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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