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瓶检验制度
一、钢瓶自制造起按国家标准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
1、2007年1月前制造的钢瓶自制造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超过15年报废;
2、2007年2月以后制造的钢瓶自制造日起第一次至第二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第三次需经钢瓶检验单位通过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延长一个检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年报废(其中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严重腐蚀、损伤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钢瓶,应立即报废。
三、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五、钢瓶检验应有技术监督部门定点的钢瓶检验站进行。
《钢瓶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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