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
:柞水县教育体育局
动 者): 李 馥 兰
依据柞水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通知,聘用乙方到柞水县教育体育局公益性岗位从事打字工作,按文件要求特签订本劳动合同。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柞水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 劳 动 者 )姓名: 李 馥 兰
户籍所在地:柞水县下梁镇沙坪村五组 现居住地址:柞水县乾佑镇仁和社区 身份证号码: 612527196806135626 联系电话: 159912506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公益性岗位打字工作。本岗
-1- 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八、特别约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未执行视为违约。,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县劳保局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5-
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柞水县教育体育局安全股校园安全监控室。
第四条 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需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国家规定的相关纪律规定;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休息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的,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工资标准:按柞水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 甲方按县工资管理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个人应缴部分及法定可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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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柞水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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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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