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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聘用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030----号

松原市公益性岗位

聘用合同书

甲 方(用人单位):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

乙 方(被聘用者):

签 订 日 期: 2010年9月2日

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制

聘用合同书

甲 方: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屈长春 职务:局长 注册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12号 乙 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前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用工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到甲方基层司法所(即乡(镇)、街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考察工作;

(二)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和生活帮困扶助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臵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按甲方要求达到工作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全日制工作制度。按甲方要求按时上下班。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月工资额为陆佰伍拾元整(上级部门将此款拨付甲方后,甲方再及时支付乙方)。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按企业(单位)为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事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被聘用者在岗期间非因公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家属10个月工资和丧葬费400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积极参加甲方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用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用工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在执行用工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变更聘用合同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双方协议不成的,本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停发岗位津贴,停止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 顶编不在岗仍领取工资的;

(三) 将本岗位转包他人,自己享受保险待遇的;

(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定制度的;

(六)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定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

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工协议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一份。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被聘用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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