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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流程(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自由还款为“日对日还款”,即放款日为当月某日,还款日即为每月某日。如果该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在当月最后一天还款。例如:1月31日放款,2月28日还款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1、提供与购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交款收据(不动产统一发票)

2、离退休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原单位出具的证明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4、职工具备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房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户口或结婚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费用,且有效证明在半年内发生的可以提取,预期不予办理。

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财务经办人对“申请表”、“职工明细账” 进行核实,加盖财务印鉴,并出具介绍信;

3、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将介绍信、身份证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证明材料报送到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通知职工所在单位财务经办人是否准予提取,应书面说明理由;

4、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支付手续。职工所在单位财务经办人持身份证、财务印鉴和审批后的“支取单”到管理中心营业厅窗口办理支取手续;

5、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分别记入总账和职工明细账。

双鸭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7-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贷款审批,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抵押担保,一次整贷,按月偿还的原则。借款方、贷款方、委托方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职工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担保或银行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

(六)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夫妻一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在还款期内,另一方申请贷款的;

(二)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三)初始开户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

(四)申请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前一次贷款还清后不足6个月的;

(六)在其它银行有贷款的;

(七)有不良贷款记录和信誉不好的。

第三章贷款所需要件及程序

第九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介绍信;

(二)经与原件核实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和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在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经批准的建筑许可证;

(五)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或质押权利凭证、他项权利证;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管委会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质押物冻结清单;

(七)中心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中心对借款人的条件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人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然后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证,质押方式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清单。

第十一条借款人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审批表》、《他项权利证》、《质押物冻结清单》等向中心备案后,由中心向承办银行划拨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领取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5万元。缴存比例低于上年工资总额5%的,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5万元。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为1年至15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国家规定利率调整随之调整。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经中心同意后,到委托银行办理偿还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一年的,按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同时终止。借款人或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物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抵押担保及抵押担保物处分

第十八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私产楼房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自建土楼不得超过评估值的50%,质押担保不得超过80%。

第十九条贷款抵押担保方式:

(一)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可以用住宅房屋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可以用非住宅房屋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平房、用于公益事业的房产和异地房产(包括市、县)不予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变更抵押担保物,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中心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或质权。实现抵押权或质权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其超过应偿还本息部分,返还给抵押人或质权人。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担保物,可能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的;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的。

第二十四条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接到催交通知书后,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在催交的期限内仍未归还的,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担保物。

第二十五条贷款实行在职负责制,谁经办的谁负责催收。凡借款人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中心经办人员拒绝办理或借故刁难、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中发生的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应以书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贷款审批,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抵押担保,一次整贷,按月偿还的原则。借款方、贷款方、委托方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职工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担保或银行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

(六)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夫妻一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在还款期内,另一方申请贷款的;

(二)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三)初始开户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

(四)申请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前一次贷款还清后不足6个月的;

(六)在其它银行有贷款的;

(七)有不良贷款记录和信誉不好的。

第三章贷款所需要件及程序

第九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介绍信;

(二)经与原件核实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和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在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经批准的建筑许可证;

(五)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或质押权利凭证、他项权利证;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管委会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质押物冻结清单;

(七)中心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中心对借款人的条件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人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然后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证,质押方式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清单。

第十一条借款人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审批表》、《他项权利证》、《质押物冻结清单》等向中心备案后,由中心向承办银行划拨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领取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5万元。缴存比例低于上年工资总额5%的,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5万元。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为1年至15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国家规定利率调整随之调整。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经中心同意后,到委托银行办理偿还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一年的,按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同时终止。借款人或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物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抵押担保及抵押担保物处分

第十八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私产楼房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自建土楼不得超过评估值的50%,质押担保不得超过80%。

第十九条贷款抵押担保方式:

(一)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可以用住宅房屋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可以用非住宅房屋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平房、用于公益事业的房产和异地房产(包括市、县)不予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变更抵押担保物,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中心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或质权。实现抵押权或质权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其超过应偿还本息部分,返还给抵押人或质权人。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担保物,可能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的;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的。

第二十四条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接到催交通知书后,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在催交的期限内仍未归还的,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担保物。

第二十五条贷款实行在职负责制,谁经办的谁负责催收。凡借款人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中心经办人员拒绝办理或借故刁难、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中发生的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新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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