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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6 18:06:0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房公积金申请

开户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公司现有员工X人,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 日期

推荐第2篇:住房公积金申请

购买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保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㈢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泰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㈣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㈤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㈥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工资收入证明。

㈦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推荐第3篇:住房公积金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怎样才能够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首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就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个人资料:

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

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房屋建审资料: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在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年限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额最多不超过40万元,贷款额在30万元以内的,借款职工可以向接受委托的银行直接申请,30-40万元,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为所购房产合同总价减去贷款金额;

3、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

所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注:

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需同时到场。

②所购房产在郑东新区的,需提供《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③借款人或配偶为非市中心公积金缴存户的,由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公积金贷款);未参加公积金制度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④购买二手房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及买卖契约和首付款收据。

⑤转按揭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房产证、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购房合同、原贷款近24期的还款记录及本金余额证明等材料,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不办理。

推荐第4篇:不交住房公积金申请

不交住房公积金申请

本人 ,因个人原因特向 有限公司申请不缴交住房公积金。

本人郑重承诺:对因公司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及责任均由本人自行负责,而概与深圳市南方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

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现有购房需求,今申请公司开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每月交纳 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至帐户内。

特此报告,请示解决为盼!

年 月 日

申请人: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申 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单位)在职职工。现因工作单位变动,于______年____月调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单位)工作,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人签名:

止______年______月,不存在身份证号码:

拖欠情况。

原单位经办人签名: 原单位盖章:

年月日 裁剪处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申 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单位)在职职工。现因工作单位变动,于______年____月调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单位)工作,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人签名:

止______年______月,不存在身份证号码:

拖欠情况。

原单位经办人签名: 原单位盖章:

年月日

裁剪处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申 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单位)在职职工。现因工作单位变动,于______年____月调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单位)工作,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人签名:

止______年______月,不存在身份证号码:

拖欠情况。 原单位盖章:

原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月

推荐第7篇:住房公积金退付申请

住房公积金退付申请

~~县教育局|:

本人因,急需资金,申请退回住房

公积金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华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李永艳,女,汉,现年36岁。现就职于华坪县第二中学,联系电话:15887578617。

因我家在兴泉镇兴泉村19组,家里进行房屋翻修,现急需资金25000.00(贰万伍仟圆整)。现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望你们恩准为谢。

申请人:李永艳

2012年7月17日

房屋翻修协议

甲方:李永艳

乙方:刘德红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下列房屋翻修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房屋一栋翻修以

第二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否则造成的安全事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

2012 30000.00元人民币承包给乙方翻修; 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9篇: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住房公积金辖区外转入入账申请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调动,已在原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现申请办理入账手续。

(缴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须同时提供该转移职工资金转出的凭证单据

推荐第10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作者:细雨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8)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在该笔贷款清户之前,另一方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批程序

作者:细雨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的内容:一是单位申请开设公积金帐户;二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不包括住房补贴在内)是哪几项;三是年销售收入。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3、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3、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未分类 2008-4-25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 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汇缴清册的填制要求

第十条 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收到单位报送的缴存登记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将缴存登记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送达管理中心一联。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汇缴。各单位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及转账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开户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交。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正常月份的汇缴。各单位在第一次缴交住房公积金后,以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同第一次汇缴相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受委托银行要按照“日终同步”的要求,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支取、转移等动态变化情况及相关资料传送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委托经办银行每月对账,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批准后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催缴、补缴和变更

第十九条 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缴:

(一) 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 因故漏交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连同开具的转账支票一并送开户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或清算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办理减缓住房公积金以后未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无法偿还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出具证明报管理中心核销欠缴额。单位清算方案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清偿内容的,其欠缴额由管理中心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

(二)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五)职工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

单位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增加或销户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依据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有关凭证,及时制作“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各存一份,作为变更后汇缴的依据。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应在单位缓缴期前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后1个月内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批准期满,单位缴存仍有困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缓缴单位缴存部分的,所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须正常到受委托银行缴存;全部办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

(一)、

(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

(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二)、

(三)、

(四)、

(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一)、

(五)、

(六)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单位经管人员送至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代发工资单位人员,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凭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根据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打印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分送相关单位入账。

第三十二条 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1)“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的经办银行的记账凭证;(2)“转移凭证”第五联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做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做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另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第七章 封存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纳入封存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

(二)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第三十九条 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个人封存。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户转移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职工应出具盖有转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中应注明转入单位的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审核封存户内职工的转移申请,审核同意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财务印鉴。职工本人将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交至转入单位,由转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出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支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未分类 2008-4-25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未分类 2008-4-25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3.96%;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4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式。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上)。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集资购、建房而暂时又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支取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或房产证30日内,由单位统一办理补录手续。

第11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流程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

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3、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借款公证等手续;

5、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原件4份;

2、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银行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4份,以及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份;

4、申请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可用于银行代扣还贷的储蓄存折及复印件1份;

5、保证函1份(根据要求提供);

6、房屋抵押登记和公证等手续;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

1、还款时间:贷款承办银行为工行的,借款人应在办妥贷款后次月对日还款,比如在本月6日办好贷款,借款人就应在次月6日还款;贷款承办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借款人应在次月15日还款。

2、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设储蓄存折,通过银行代扣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保证储蓄存折账户在每月应还款日之前有足额款项。

五、办理贷款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请按规定将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2、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存折一定要可以用于银行代扣还贷(开立存折时要向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提出);

3、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时,除了提供登记后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外,还要携带公证书一份。

第12篇: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

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

本人是

贵州联和能源清洁燃料有限 公司员工。因

原因向公司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代扣部分发放给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承担。如果将来公司替我补交住房公积金,我承诺将个人应缴部分退还给公司。

申请人:

审核人:

1

第13篇: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

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

本人是贵州联和能源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员工。因原因向公司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代扣部分发放给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承担。如果将来公司替我补交住房公积金,我承诺将个人应缴部分退还给公司。

申请人:

年月日

审核人:

年月日

第14篇:申请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申请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本人于年月应聘到公司工作,办理入职时本人户口,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目前本人已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满足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第15篇:怎样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怎样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和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房屋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合同关系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脑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等)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年内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的审核程序

我局作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审核程序在省公司一级,按照省公司管理要求,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由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我局在后勤保卫部)审核,职工购房需申请使用公积金时需提供所购房屋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由后勤保卫部予以审查核实,并留取相关复印

件,再由后勤保卫部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公司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待省公司批复后方可返还个人使用。

目前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省公司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手续。

其余如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由单位统一向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待省公司批复后返还本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16篇: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买房

申请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步骤

如果想申请内蒙古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

步骤如下:(我申请时候的步骤):

第一步:首先去内蒙古住房公积金处,在大学东街内蒙古测绘事业局对过.16路公交车到驰誉下车.然后去四楼,领一些申请表,包括贷款申请表,还有如果是担保人担保的话,再去领担保人的表.第二步:回去填写表格,需要单位盖章的,要盖单位的一级公章.还要填写工资证明.当然工资高的话, 申请的贷款额越多,最多能贷20万.一般两个人的工资达到5000,能贷下18万.

第三步:把表格交回公积金处,等待审批,一般是半个月.

第四步:公积处通知出审批结果下来,去公积金处签正式合同,夫妻双方和担保人亲自去,要按手印的.同时办理担保.担保有两种:一个是房产担保,另一个是保证人担保.

第五步:等待放款,放款下来后,给你打电话,去领回执单,同时领取公证书.

第六步:将回执单其中的一份交给售楼部.然后过两周,去指定的银行领取存折.从放款的下个月开始还贷.

第七步:申请结束了.开始房奴生涯.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步骤

首先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或区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步骤: 第一步:到“资金运用科”领“申请审批书”等表,一定记住要拿购房合同和交房款的发票。 第二步:回去填写表格,需要单位盖章的,要盖单位的一级公章.还要填写工资证明.第三步:把表格交回公积金处,等待审批(公积金中心的人要到现场看房的) 第四步:公积处通知出审批结果下来,去公积金处签正式合同,夫妻双方和担保人亲自去,要按手印的.办担保时,如果选择担保公司作担保,要交费用:5年(含)以下的,按贷款额的0.8%缴纳,10年(含)以下,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担保服务费增加0.16%,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每增一年,担保服务费增加0.11%。如果选择交保证金,缴纳金额为所贷款额度10%,还完贷款后给退回。 第五步:等待放款,放款下来后,给你打电话,去领回执单,同时领取公证书.第六步:将回执单其中的一份交给售楼部.然后过两周,去指定的银行领取存折.从放款的下个月开始还贷.地点:兴安南路与大学东街十字路口(燃气公司那两个大绿罐子的路口)向东50M。与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正对门。

交通:4路,79路,驰誉站下车,前行10米。楼是面向北开门。4楼。电话:资金运用科—220787

6、220788

5、220787 担保公司—2207808

第17篇: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

申 请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兹有申请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51502219730925XXX,于2015年8月31日由XX市XXX中心校调入XX市XXX中心校(调动文件附后),现申请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到XX市XX小学。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15年12月30日

第18篇: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

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我于年月份到参加工作。本人于年月份购买了小区住房一套(号楼户)。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第19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格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

贷款银行:

首次还款时间:

每月还款额:

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

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申请人提取限额(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填写):

提取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公积金审批专章)

注:

1、夫妻都拟提取的,双方的相关信息请完整填写;

2、夫妻双方每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3、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携带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4

入 账 通 知

你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符合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申请提取时你单位不为其出具相关手续。经我中心调查核实,协调未果,我们已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了该项提取。现将支取申请书记账联寄至你单位,请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年月日(公积金审核业务章)

第2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特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提取条件编辑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2]

办理要点编辑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3]

相关规定编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

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管理中心会计处收到银行返回的失败数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检查个人结算账户姓名、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及时修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管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系。

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败时,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表2),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见附表3),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

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败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会计处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提取款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可于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提取款项未到账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需要变更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按照《关于联名卡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办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业务涉及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21号)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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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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