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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本市各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域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和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管理、运输车辆管理、消纳场地管理,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居民装修垃圾综合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1 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车辆的核准工作;

(三)负责对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第八条 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海曙、江东、江北、鄞州、科技园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根据申报表进行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并将申报表及时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

(三)镇海、北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负责本辖区的核准相关手续,为方便市民办事,有关核准手续资料定期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垃圾的中转工作。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核准依据及总时限

2 审批项目依据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2004-412-101 建设部-2004-135-四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专项公告-2004-

(一)-123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宁波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窗口

(一)条件

申报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推土、堆放、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回收利用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等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标准

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核准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填写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工程名称、施工地址、负责人姓名、消纳地点。填写窗口业务办理单,当日将申报材料转交现场勘察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立即向申报人出具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负责制的《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报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并将材料返还申报人。

第十一条 核准

(一) 标准

现场勘察与申报材料相符。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现场勘察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现场勘察人员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申报表》内容,进行现场勘察,施工现场进出口25米应硬化、设置防止车辆带泥冲洗设施。现场勘察合格后,现场勘察人员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经现场勘察与申报相符”或“经现场勘察与申报情况不符”(不符的情况应注明,并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填写核准流程表,将核准材料转交审批负责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备案。

(四)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批准

(一)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现场勘察材料及意见完整。

(二)本岗位负责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主管主任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合格的,建筑垃圾处置主管主任依据现场勘察结果签署予以批准的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报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对不合格的,应与现场勘察人员和部门责任人沟通情况,交提意见后,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有关材料按原渠道转交受理人员。

第十三条 告知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消纳场地核准使用期限、行驶路线、消纳地点;

3、留存归档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负责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予以批准的,填写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告知申报人领取上述文书和证件,并要求申报人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签订《建筑工地环境文生责任书》。

对不予以批准的,将理由及申报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并将材料退还申报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对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在办理单位或个人消纳(回填)建筑垃圾和居民房屋装修产生垃圾核准时,应严格按照上述 5 核准的条件、标准及要求制定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

第四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是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制定表式,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自行印制。

(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自2005年10月1日起核发证件一律使用电脑填写、打印。

(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详细、规范地填写,不得缺漏。

(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不得复印,涂改、伪造和转借。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必须一事一办,不得办理月证、季证、年证等长期使用证件。使用期限的截止日期上应加盖所在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印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各项内容如有变更,应换发新证。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可以延期使用一次。延期使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上正面注明截止日期,并加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印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字头章”(如海曙区为(曙)、江东区为(东)、江北区为(北)、镇海区为(海)、北仑区为(仑)、鄞州区为(州)、宁波市为(市))。各县、市“字头章”自定。

6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消纳场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乡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产权单位规划、用途证明,向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所在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设置登记表,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基本情况。

(二)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的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设置登记表、场地平面、进场路线图向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申报。

(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应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照明设备,设立专人负责,实行负责制。控制扬尘,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措施,根据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状况合理分类受纳和处置,并与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在核准《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证》时,不得收取管理费。市、区(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文书档案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文书、资料及档案是指:建筑垃圾处置 7 登记表,建筑垃圾消纳业务台帐,设置资料,处置资料,处置管理检查记录(巡查),以及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行政审批文书等。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资料、业务台帐和行政审批文书的各项内容应详细准确,如实填写,不得缺漏。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报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对全市处置管理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定期向相关部门报表。

第七章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核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核准依据及总时限

审批项目依据编号:国务院-2004-412-10

1、102 建设部-2004-135-

四、五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专项公告-2004-

(一)-1

32、138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核准总时限:20个工作日完成

每年5月份为申报日期,每年10月份为对资格单位检查日期。 第二十五条 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水陆运输许可证、小型船舶航行证;

3、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具有防渗沥、滴漏功能;

4、具有固定的办公、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停放场所及码头;

5、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二)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核准申请书》,由申办人根据要求进行填写后交回。受理人员于当天报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主任,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主任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初核

(一)初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分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9 按核准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核,对符合标准的材料,在其《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核准申请书》签署初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交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现场勘察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固定的办公、机械、设备、设备、车辆、船舶停放场所及码头;

3、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4、经营服务车辆必须完整无损、封盖严密。

本岗位责任人: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现场勘察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合格的申办材料,现场勘察人员(2人以上)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根据核准标准进行实地核准。

对企业不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于当天告知申办人,并说明原因。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核准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现场勘察合格。

本岗位责任人: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核准标准的,在《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经 10 营服务企业资格核准申请书》签署予以批准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核准的,应与相关部门工组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有关材料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告知和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备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予以批准的,填写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告之申报人领取上述文书和证件。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还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建筑垃圾)企业车辆由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按照机构按照上述程序、标准受理,统一组织验本、制证、发证。

第八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设置、

人员配置及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站、科)。

一、配置办公室(站、科)相关人员。

1、主任1名(可兼),副主任1名;

2、登记核量人员2名以上;

3、勘察巡查人员2名以上。

二、工作内容

1、主任全面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3、登记核量人员根据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资料,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申报的核准和工作量等的登记工作,签发《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

4、勘察巡查人员负责对建筑垃圾外运场地和消纳场地进出的道路现场勘察和日常建筑工地巡查监管工作。

三、登记核量岗位

1、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2、接待建筑垃圾处置申报人应礼貌、热情、语言文明,对申报人的疑问耐心解释,以理服人。

3、核准登记过程中,细致、发证及时,不拖拉、不刁难。

四、勘察巡查岗位

1、现场勘察主动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举止文明。

2、巡查监管人员对辖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运输路线等进行巡查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制度,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应建立宣传报道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信息工作,积极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应积极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个人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法规、规定,扩大与社会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规定。

第十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规定。贯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人、文明上岗、热情服务。

(二)尊重事实、依法办事、履行程序、规范管理。

(三)爱岗敬业、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证件,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的考核,依据本细 13 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崇义县城市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有效措施调查报告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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