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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判断题 (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正确选A,错误选B)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占有的结果。( )

2.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回。( )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

4.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 )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只要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应当予以批准。( )

二、选择题 (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 1.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一种方式。

A.出让 B.租赁 C.作价出资 D.作价入股 2.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 )年。 A.90 B.70 C.50 D.40 3.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 )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其他事项变更 4.城市公有房屋因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定期间后就要由产权所有人收回其使用权,这个期间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 ) 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

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处以20%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 (3小题,每题20分,共60分) 案例一

1994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管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管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管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管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经过事实,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 问题: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合法?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3.市土管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案例二

某市土地管理局因酒店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2010年9月30日决定:解除2009年11月23日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酒店公司因此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土地管理局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该不该退还?

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不该退还?

案例三

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 问题:

1.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交由政府收回?其法律依据何在?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是否可行? 3.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附:答案及理论分析

一、判断题

1.选B。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结果。而不是占有。 2.选B。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选择题

1.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目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主要是招标和拍卖。因此,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2.选B。我国以用途为标准,国务院规定为:普通标准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因此,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70年。

3.选B。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其他事项变更,而不包括客体变更。

4.选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5.选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个变相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表面上看甲、乙双方买卖的是房屋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土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单位之间不准非法转让买卖的,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非法无效。

3.市土管局应作如下处理:宣布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非法的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是一严重错误,所签订合同非法无效,应予作废;基于情节并不严重(甲公司未移交房屋财产、乙公司未交付房价款,也未接收房屋财产,合同未完全实施),双方领导及主要责任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责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暂予以收回处理。

案例二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市土地局与原告酒店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是有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市土局与酒店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并没有“不予退还”的规定,土地局没收部分资金,于法无据。因此,土地管理局应当退还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案例三

1.土地使用权不应交由政府收回。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在用途和转让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反面规定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使用期限的权利。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因草拟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因划拨而取得的地使用权收回故国家不得因该等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而可以限时收回。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国家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收回,也可以收回,收回的,甚至可以不附加任何理由。如果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那就造成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非房产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转让破产企业的房产。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物的房产。依照这样理解,破产案件中很多事务就无法想象,也无法操作了。正如本案的情况,政府收回土地,但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

3.破产清算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方式处置:首先,城镇的土地属国有所有,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时行土地经营,亦不能因土地获取收益,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处分。当企业破产后,自然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收回其赋予破产企业的草拟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第

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使用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清算组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委托拍卖。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处理房产前,应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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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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