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申请条件
1、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不改变土地用途。
3、不在收回或公开出让范围内。
4、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申报材料( 一式2份)
1、土地使用者的正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宗地图;
5、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原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评估报告、出让土地地市场价评估报告);
6、规划部门意见;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初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拟转为出让土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踏勘、证实。
3、作出决定
市国土资源局对经审核且符合要求的报件拟文上报市人民政府。
4、审核办结
申请人凭收件或受理通知书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领取市国土资源局《 办结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完毕)
[待市政府批复后,申请人按照批复完善有关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