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用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需要租用甲方位于巩留县旅游商业一条街北门西侧甲方院落场地创办
钢结构全自动电脑洗车行,有关租用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
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场地租用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其四至:东至大铁门围墙,西至大铁门围
墙向西12米,南至南墙,北至从南墙向北9米。
二、场地租用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三、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逐年5月18日前付给甲方。
五年后随市场行情的场地租用价格,租用甲方场地。五年后如乙方对甲方给出价
格不满可拆除自建钢结构板房不再续租。
四、甲方应保证乙方使用场地权属清晰,四至明确,没有任何使用权和所有
权的纠纷。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五、违约条款:合同期内甲方由自身原因要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所有投资。如乙方自身原因不再使用甲方场地应复原甲方原拆除的院墙。如甲方
出售此场地,造成乙方场地无法使用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投资钢结构房资金及剩
余租金,遇开发商征收由开发商按市场钢结构房屋价格评估赔偿乙方,与甲方无
关。本合同自动解除,其他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不可抗拒因素:如甲方场地遇县委县政府规划,对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
协调县委规划赔偿对乙方的赔偿责任。甲方无需赔偿。
六、本合同如有翻译件,内容以本汉字合同为准。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
生效。
备注:甲方自行拆除现有场地上院墙及门垛。拆后由甲方自建。乙方投资钢
结构属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搬迁甲方不干涉乙方拆除钢结构。甲方自行
复原该场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年月日
《场地租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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