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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黔安监管三[2011]22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颁证机关)负责全省除《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初审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 2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

第九条 审查部门作出同意颁证或不同意颁证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颁证机关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讨论,并根据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决定,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颁证机关应在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对决定颁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

- 4第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所在地初审机关签署确认意见,并经颁证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

二、

七、

八、

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颁证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相关内容。

经颁证机关同意,企业在变更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时,可同时按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按新审批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 6不得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疏漏和结论不明确的评价报告。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证机关决定。颁证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初审机关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颁证机关受理部门设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电话:0851—68910

28、6891290。

颁证机关审查部门设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电话:0851—68913

58、6891360、6891335。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8]8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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