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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重点车辆管控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的思考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再次对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的动态监管技术升级。公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由于它承载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重中之重,被称之为需强化管理的重点车辆。加强对这些重点车辆的管控,是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手段,也是交警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笔者就当前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现状、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如下:

一、目前重点车辆管理源头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市对重点车辆实行辖区管理,主要由交警大队车管所对本辖区的重点车辆实施监管。我辖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已基本形成了以安委会牵头,交警和安监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针对辖区重点车辆单位多、车辆多、运行路线范围广、路线长等特点,历下大队车管所抽调专门的警力建立重点车辆源头监管责任机制。首先,利用自主开发的“重点车辆管理系统”着力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工作;其次,派出民警到重点车辆单位了解车辆、驾驶人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每月召开重点车辆例会,通报检查情况并传达上级文件、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对重点车辆的严管查控,层层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辖区内重点车辆

违章率呈走低平稳态势,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点车辆源头监管难点分析

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货车等是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因此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这些车辆的管理力度,但由于国家出台的涉及此类管理手段的法律法规少、内容不完善,再加上这些车辆运营线路长、流动性大,仍然是监管的难点。

(一)法律法规依据少,管理手段弱化。

虽然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将重点车辆单位及驾驶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法律法规却非常少,除了涉及客运车辆、载货车辆超载等有个别情形可依法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外,其他基本没有更有效的监管制约措施,权力和责任不相称,难以发挥应尽的监管责任。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是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是交通部门,而交通部门对其安全管理等问题却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监督管理、指导作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虽有源头监管把关责任,但手段却严重弱化甚至消失,过去行之有效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审验制度已不复存在,重点车辆职业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管理措施没有区别,难以突出重点实施针对性管理。期间虽建立了一些管理办法或制度,但不具法律作用,有规无罚,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使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齐,管理效果差异大。

虽然重点车辆单位都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队长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但各单位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管理水平和效果相差较大。比如把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并重考虑的企业,会注重科技投入,聘请的管理人员均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日常管理措施比较规范,针对性、实效性强,工作成效明显,其安全责任事故及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很少,企业安全状况也较理想。而有的企业尤其是承包经营的车主,主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注重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较低,年龄偏大,业务知识欠缺,内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主观上就轻视甚至漠视纵容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有的盲目铺摊子,肆意开行超长途线路,驾驶员疲劳驾驶现象普遍,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

(三)驾驶人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教育效果不明显。

各单位虽然定期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活动,但往往只满足于发一份宣传资料、播放一张碟片、上一堂课,走走形式;有的宣教人员本身理论水平不高,交通安全宣传缺乏新颖性、系统性、针对性,交通安全教育质量不高;有的单位车辆长期在外流动经营,基本的学习形式都难以组织,有的只是用电话传达传达学习要求。同时,管理制度中对学习效果缺少科学的考核要求和硬性管理手段,驾驶人主观上也不太重视日常学习教育。

三、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有效管控重点车辆,历下大队不断改善管理手段,把先

进的科技技术应用于重点车辆监管,逐步建立“一个监管平台、一套运行机制、七大监管模块、四个到位”的重点车辆监管体系。通过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科技应用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监管新途经,努力提高重点车辆管理水平,切实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一)依托机制,联合执法,严管重处必须到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车辆、驾驶人源头监管职能部门,应当突出重点车辆管理为重点,车管所需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力量负责辖区源头监管业务指导和把关,并将辖区每个重点车辆单位列入监管,具体落实到责任民警,实现重点车辆源头管理工作的户籍化制度,做到应管不漏,要求统一,措施有效。其次,是对车辆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分层联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照安委会相关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对从事公路客运、危化品运输、接送学生车辆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确定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职业驾驶人培训资质管理、奖惩等要求,确保责任明确、管理有据、惩戒有力、工作到位。

(二)依托系统,动态监管,科技运用必须到位。 坚持向科技借力,大胆研发新平台,应用新设备,逐步形成以部门齐抓共管为基础,以科技投入应用为两翼的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体系。首先,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大队车管所自主研发了

历下区重点车辆管理系统,强化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通过系统的实施有效的实现车辆违法及事故数量双下降。该系统设计七大模块,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建设此系统的初衷就是整合资源、交换数据、节约成本、便于管理。其次,建立安全信息平台。开通“飞信”“天翼”短信业务,对于重要通知、恶劣天气以短信方式对单位负责人及驾驶员进行提醒。通过这套系统,历下交警大队和重点车辆所属单位都可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遵章守法。

(三)依托平台,分析原因,源头管控必须到位。 依托重点车辆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及时掌握各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增减情况。针对营运车辆的特点制定不定期临检制度和定期巡检制度。除了春运、“五一”、“十一”、冬季临检之外,每季度对车辆进行巡检,深入实地的对运营车辆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掌握车辆及驾驶员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地排查隐患加强对重点车辆单位的监督。每月对辖区的车辆、驾驶人事故、违章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违章情况严重的车辆确定驾驶人通报单位并下达《调整重点车辆驾驶人建议书》,督促单位更换驾驶人。通过每月召开重点车辆例会,对全国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通报并分析原因,对当月单位车辆、驾驶人违章情况进行通报、预警,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会议情况记录备案。

(四)依托法律,措施严密,教育培训必须到位。 结合对满分驾驶人的培训制度加大对重点单位驾驶人的宣

传教育。将每月核查中发现的违章情况多,告知单位。其次,对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驾驶人实行教育学习,学习完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还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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