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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4:0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日期:2015年04月29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送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审改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

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4〕59号 2014.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 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幅减少核准事项,通过修订核准办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探索建立纵横联动协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但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仍然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滞后,职能转变不到位,仍然习惯于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因此,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清理。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4年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由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确认后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确认。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月底前送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三)修法。一是法制办提出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二是法制办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四)公布。一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于2015年2月底前通过修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三是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法。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实行新的网上并联核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四、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制度、技术专门工作小组,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0]1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共重。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市场化,实现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自主执业;推进专业化,形成专门人才执业、专业服务齐备、分工协作密切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积极培育,加快发展

(一)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重点培育和发展上规模、服务质量较高、能参与国内外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从当地中介机构需求的实际出发,侧重先发展那些急需的中介机构,逐步发展,不断完善。

(二)适当放宽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一些急需发展的中介行业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严格准入标准。

(三)积极扶持中介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支持中介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服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四)规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介机构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政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中介机构搞好服务。

(五)减轻中介机构负担,对中介机构的费用负担要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巧立名目向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六)增强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选派中介机构的优秀人员到大学学习,逐步提高我省中介机构的行业整体素质。

(七)扩大中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中介机构,积极引进省外知名中介机构来川开展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八)支持中介机构向国际惯例靠拢,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我省中介机构到省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一)在对中介机构普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

(二)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厂是清理跨所执业的人员,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清理挂名但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四是清理长期未受行业教育或后续教育的执业人员;五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他规定的执业人员。

(三)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隐瞒收入,逃税偷税,不交纳有关基金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四)对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接办单位脱钩。原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但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要更改名称,不能直接以地名或行政区划命名。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五)中介机构脱钩前,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处理好债权债务。

(六)脱钩后中介机构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直接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原中介机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其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保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脱钩改制期间,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过渡,机构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或更换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正式批准。

(七)脱钩后的中介机构需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等形式,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改制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八)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赔偿损失、撤销等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如: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注册,对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执业人员的年审,执业规则和制度的制订等,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协会要注重社会效益,尽快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制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逐步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

(十一)规范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政府各部门对中介机构要从直接管理转变到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上来,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完善各种监管制度。

(十二)加强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对于一些中介行业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和推行;对现有规范中介行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定要进行清理,凡不利于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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