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所转让的地块位于,项目用地面积约亩(以下简称“本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附件),另未取得土地证而在用的土地约10亩(该地块由甲方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乙方,如未能办妥,转让价款扣除相应款项)。本项目用地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乙方拟通过“三旧改造”方式使本项目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途。
二、转让条件如下:
(1)双方派员共同组成本项目用地“三旧”改造工作小组,共同完成“三旧”改造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等工作,所有“三旧”改造进程及“三旧”改造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全力协助,共同搞好该项工作。
(2)转让以乙方购买甲方整个场地的形式进行,本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亿元(每亩万元,共万元,以205亩计算,如实际面积有变化补偿款按此单价调整增减),该转让
价格含本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办至乙方指定公司名下的所有费用,即包括但不限于(1)土地补偿、青苗补偿、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迁坟补偿、绿化费用及牛群搬迁损失等一切征地补偿费用及国家有关征地规费;(2)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安置小区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被拆迁房屋残值补偿费、搬家费、被拆迁房屋内各管线迁移费用、商业用房(工场)营业损失补偿费等一切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
甲方收乙方所有转让费为甲方税后所得额。整个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无论甲方、乙方应付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含但不限于甲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本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的减免手续。
协议期内,甲方无偿配合乙方以“三旧改造”方式将本项目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途,如本项目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途,上述转让价格不变。因本项目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途,所产生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金给甲方之前,本项目用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项目用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土地不再拥有任何权利,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将土地权属转移于乙方。
三、付款方式:
1、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在2012年2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万元作为整个项目的首期款。
2、2012年2月17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支付达总额的30%),同时,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本项目用地“三旧改造”的申报工作,并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两地块中任一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
指定单位,并办妥上述事项的公证委托手续。
3、签订合同后60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75万元(支付达总额的50%),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本项目用地两地块中另一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指定单位,并办妥公证委托手续。
4、不论“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批复结果如何,在2013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4612.5万元(支付达总额的80%),同时,甲方将本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给乙方,并将本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妥至乙方名下,
5、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2306.25万元(支付达总额的95%)。
6、年月日前,甲方将本项目用地拆迁完毕并移交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款(支付达总额的100%)。
四、双方责任(有违下列行为的,视作违约)
1、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对项目申报协作不得故意延迟,需甲方出具的各类申报文件(包括证件、资料、盖章及派员协助等),均需按要求及时办理。
2、乙方支付首期款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土地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开发。甲方应按时配合乙方办妥本项目用地的转让过户手续,并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必须搬迁完毕,将本项目用地交乙方使用。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应付的款项。
4、甲乙双方对合作协议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散布任何对
该项目的有关信息。
5、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地块的申报、评估、拆建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五、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支付首期款后,不按合作协议所定日期支付其他应付款项的,逾期超过60天,视作放弃合作,同时协议作废。乙方已付甲方所有款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本项目用地由甲方另行处理。
甲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逾期超过60天,视为甲方放弃合作,甲方须双倍返还所收乙方款项,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未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补充完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地点:广州市区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