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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部员工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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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员工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力资源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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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三)人力资源部的秘密主要包括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资料、社保信息资料、主要会议记录及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其他公司秘密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与人力资源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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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一切泄密漏洞。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

(四)不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普通邮政等形式传递人事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中机密内容。

(五)档案存放由专人保管,随时检查,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不准随意堆放,以免造成丢失和泄密。

(六)人事档案查阅,须经人事经理批准。严格控制借出时间,严禁擅自转借他人。

(七)提供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不符合查阅手续和条件的,不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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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阅档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抄写档案内容,用后立即归还。

(九)任何人不准携带档案进入公共场所,电子版档案资料,除上报主管部门外,不得借出使用。

(十)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十一)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十二)所有人力资源相关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九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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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二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三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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