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休假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机关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明确请销假流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假类别与时限
第五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请事假。
第六条
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第七条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的,享受婚假15天。 第八条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享
- 1批。正科级工作人员请假时间一天(含一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以上请假均需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准假期领导处进行销假。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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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请销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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