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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休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8 12:04: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休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代替。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

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

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2篇:请休假管理

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假期与请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二条 员工每月有四天全薪休假日,具体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进行休

假。

第三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6种:

(一)事假:

A、员工可请无薪事假,每月累计以3天且每年累计以15天为限;

B、员工请休事假须提前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二)病假:

A、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

B、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员工每月可享受1天有薪病假;

(三)婚假:

A、员工入职满一年以上,可申请有薪婚假;

B、员工第一次结婚可享受有薪婚假3天,达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者,可增加4天;

C、员工申请婚假时,须向综合部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员工需回户口所在地结婚(户口所在地不在本市)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综合部;

D、婚假的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半年内,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四)产假:

A、公司已婚女员工入职满一年,可申请有薪产假;具体休假时

间为:正常分娩90天,难产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配

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看护假3天;

B、员工休产假须提交相关医院证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

不享受此假期;

C、已婚女员工小产根据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给予5个工作日的

有薪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享受此假期,请此假在

公司服务期间不得超过两次。

(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3天有薪假。

(六)工伤假:

A、员工因公致伤而必须进行治疗或休养者可享受最长十八个月

的工伤假期(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期限);

B、员工因公致伤须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综合部

提交医院诊断工伤鉴定证明。

第三章假期扣款及薪资计算规定

第四条 假期扣款及薪资计算规定如下:

(一)事假:A、一日以内(含1天),扣除相应薪资;

B、一日以上,扣除相应薪资及当月全勤奖。

(二)病假:A、一日以内(含1天),不扣薪资;

B、一日以上,扣当月全勤奖及超出一日后的相应薪资。

(三)婚假:核发100%的基本工资,其它不计。

(四)产假:核发100%的基本工资,其它不计。

(五)丧假:核发100%的基本工资,其它不计。

(六)工伤假:月薪资全额核发,但扣除当月全勤奖金、绩效奖金。

第四章请假相关规定

第五条 员工请、休假前须填写《请、休假申请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

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

第七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批假,或缩短假期或

延期请假。

第八条 员工所请休假如发现有虚伪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

重予以惩处。

第九条 员工在请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结束返岗时,须到综合部进

行销假,如未进行销假而导致任何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表:

推荐第3篇:请休假管理制度

河北欧锐建材有限公司 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劳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假期种类:

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法定假日等。

3.1事假、病假:员工请事情须说明请假事由,并填写《请假条》,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等);请假期间,按请事假事假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病假等同于事假。

3.2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需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领导及财务人员,并由其陪同送往指定医院,并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3.3婚假: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借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 3.4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受3天丧假,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3.5产假:

1)女员工怀孕时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在财务部备案;如不提前提交证明,公司不做产假处理。

2)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的)为105天。

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工资以社保报销为标准;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按原工资标准。 4.请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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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欧锐建材有限公司 请休假管理制度

4.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填写《请假条》,交财务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及时到负责人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岗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审批权限

5.1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2天及以上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5.3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5.4生产任务较急时,各部门、车间班组不允许同一岗位有多余1人同时请假,情况特殊时向主管上级逐级申报,若有违反扣部门主管60元/次。任何假别均需书面上报财务部,未及时上报者一经查出扣除部门主管60元/人次。 此制度自20**年**月*日执行; 解释权在财务部;

河北欧锐建材有限公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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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请休假规定

请休假规定汇编

一、假日分类

一、假日分类: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

二、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自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 1 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婚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婚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哺乳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2 (陕劳人险发[1983] 59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三、假期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物价补贴、取暖费照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在哺乳期间奖金、津贴停发,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变。夫妻分居两地,当年又未享受探亲假者,可以实报一次往返路费,不另给探亲假期。请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女职工哺乳假满时应按时上班,恢复原工资待遇;对于未经单位批准不来上班和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

六、劳动法对假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推荐第5篇:请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员工休假规则,减少员工休假因无确定规范而导致的管理混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所有员工

3.休假假别

3.1 事假

3.1.1 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申请事假。

3.1.2 休假时间:以公司批准的时间为准。

3.1.3 假期待遇:休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3.1.4 申请资料:

3.1.4.1 《员工请休假单》

3.1.4.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机票、车票、准考证等,公司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员工提交。

3.1.5 细则规定:

3.1.5.1事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小时

3.1.5.2请事假需有真实、具体、合法的理由。若无真实、具体、合法的理由,公司可以不

受理员工的事假申请。

3.1.5.3若员工请事假将严重影响工作或生产,部门或公司可以建议休假改期、取消或不批

准其事假申请。

3.1.5.4员工自离职通知正式发出之日起申请事假不得影响工作交接的正常进行,否则,公

司可以不批准其休假申请。

3.2 伤病假

3.2.1 所有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进行治疗,可以享受病假。

3.2.2 休假天数:参照有关医疗证明以及病假建议书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

医疗期。

3.2.3 假期待遇: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2.4 申请资料:

3.2.4.1医疗证明如病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3.2.4.2休假建议书,交原件

3.2.4.3其他相关资料,如医疗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

3.2.4.4 《员工请休假单》

3.2.5 细则规定:

3.2.5.1伤病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小时

3.2.5.2医疗证明须是深圳市内镇级及以上、深圳市外县(区)级及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

3.2.5.3如果需要转至市外就诊,须提交深圳市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单。

3.2.5.4伤病假休假天数按照日历自然天数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

3.2.5.5休假须本人向直接上级请假。紧急情况可接受电话或代理请假,但申请天数以一天

为限。且须在事发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紧急情况包括:

3.2.5.5.1 上班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送往医院接受诊断、治疗的;

3.2.5.5.2 休息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送往医院接受诊断、治疗且次日不能回公司上班的;

3.2.5.5.3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无法按时出勤的。

3.2.5.6伤病假不包括下列情况:

3.2.5.6.1 员工因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受伤的;

3.2.5.6.2 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受伤的(如打架斗殴);

3.2.5.6.3 做美容手术、牙齿矫正、近视眼矫正手术及常规性的健康检查等;

3.2.5.6.4 非医生建议的孕期检查机妊娠正常反应;

3.2.5.6.5 超过医疗期后需继续休假的;

3.2.5.6.6 其他不属于伤病假的情形。

3.3 工伤假

3.3.1 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可以休工伤假。

3.3.1.1休假时间: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4个月。

3.3.2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

3.3.3 申请资料:

3.3.3.1 《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3.3.2 《员工请休假单》

3.3.4 细则规定:

3.3.4.1 工伤假只适用于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的休假。

3.3.4.2 员工因工请工伤假获批后经鉴定不属于工伤的,可按照医院建议批准为病假,但不得

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医疗期。

3.4 休年假

3.4.1 根据《劳动合同》,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年假5天,此后每满一年递增一条,直至15

天。当年年休假应在后一年休。

3.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

3.4.2.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4.2.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4.2.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3 申请资料:

3.4.3.1 《员工请休假单》

3.4.4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4.5 细则规定:

3.4.5.1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经员工申请,安排员工休年假。为确保工作的顺利

进行,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可以调整(取消、变更)员工的休假申请计划。

3.4.5.2 上一年度的年休假须在现年度休完,不可跨年度休,也不可提前休。

3.4.5.3 休年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上半天或下半天休假均可。

3.4.5.4 员工休假式年休假优先事假。即在年休假尚未休完又无加班调休的情况下,如果员工

申请半天以上的事假,应优先申请休年休假。

3.4.5.5 统一年休:在春节放假前后或因生产需要、工作受到影响,公司可统一安排同时年休

日。

3.4.5.6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

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则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工资

报酬。

3.4.5.7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支付

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4.5.8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

月扣除加班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奖金后的月平均工资。

3.5 休婚假

3.5.1 休假天数:员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初婚并属于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

岁)增加10天。

3.5.2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5.3 申请资料:

3.5.3.1 《员工请休假单》

3.5.3.2 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5.4 细则规定:

3.5.4.1 婚假须自结婚证签发日起至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公休假和法定假不顺延。

3.5.4.2 婚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已经登记结婚的员工。

3.6 丧假

3.6.1 所有在职员工可以申请丧假

3.6.2 休假天数: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为3天,酌加路程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为1天。

3.6.3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路程假无薪。

3.6.4 申请资料:

3.6.4.1 死亡证明: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时。如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记录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6.4.2 亲属关系证明: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时,验原件,交复印件。

3.6.5 细则规定:

3.6.5.1 请假自批准之日起一次性休完,节假日不顺延。

3.6.5.2 丧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其前述家庭成员或亲戚已死亡的情形。

3.7 休产假

3.7.1 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以下产假。

3.7.1.1 休假天数: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3.7.1.2 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3.7.1.3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3.7.1.4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

3.7.1.5 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3.7.2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7.3 申请资料:

3.7.3.1 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2 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3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出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4 其他相关资料如难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5 《员工请休假单》

3.7.4 细则规定:

3.7.4.1 符合上述条件的假期须一次性休完,节假日不顺延。

3.7.4.2 员工在怀孕后,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须通知其直接上级。直接上级

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工作。

3.7.4.3 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生育者,公司将向政府部门报告。

3.8 看护假

3.8.1 已婚男员工可以再配偶生产前后享受看护假。

3.8.2 假期天数:10天。

3.8.3 假期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8.4 申请资料:

3.8.4.1 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2 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3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出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4 其他相关资料如难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5 《员工请休假单》

3.8.5 细则规定:

3.8.5.1从婴儿出生日起可申请看护假。但必须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补交《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否则已休看护假按年休假或事假处理,并不得用尚未发生的加班工时抵销。

3.8.5.2 看护假须在婴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3.8.5.3 看护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其妻子已经生产的员工。

3.9 公假

3.9.1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等)可以申请休公假

3.9.2 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3.9.3 申请资料:

3.9.3.1 有关证明材料

3.9.3.2 《员工请休假单》

3.10 调休

3.10.1 调休适用于加班员工,主要为办公室人员。

3.10.2 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3.10.3 申请资料:

3.10.3.1 《员工请休假单》

3.10.4 细则规定:

3.10.4.1 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并确认员工加班记录。

3.10.4.2 调休不适用于各种原因调班至周末或者为达到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而要求周末上班

的情形。

3.10.4.3 员工不得在实际加班之前申请调休。

3.11 其他假期

3.11.1 此规定未列出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假期、休假时间、休假条件按

照规定执行。

4.请休假审批职责与审批程序

4.1 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职责如下:

4.1.1 员工

4.1.1.1 亲笔填写《员工请休假单》

4.1.1.2 如实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1.1.3 回公司上班后需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4.1.2 部门

4.1.2.1 直接上级:对休假申请的真实性及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根据出勤情况的变

化及时对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4.1.2.2 部门负责人:在保证出勤率及工作正常安排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的休假申

请做出审核、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1.3 人力资源部

4.1.3.1 对部门的休假审批状况及员工提交的休假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提出

纠正建议,同时对异常休假情形提出报告。

4.1.3.2 对休假记录进行登记、存档、统计等。

4.1.4 副总经理

4.1.4.1 审核、批准直接下属请假。

4.1.4.2 批准员工3天以下的请休假申请。

4.1.4.3 批准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0天后的所有事假申请。

4.1.5 总经理

4.1.5.1 审核、批准直接下属请假。

4.1.5.2 批准员工3天以上的请休假申请。

4.1.5.3 批准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后的所有事假申请。

4.2 员工休假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4.2.1 员工按本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前填写《员工请休假单》交直接上级审查

4.2.2 直接上级审查确认员工请假的必要性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4.2.3 部门负责人审核员工《员工请休假单》。已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已同意的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查,不同意请假的则退回员工直接上级。

4.2.4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员工请休假内容及程序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并且已经审核的《员

工请休假单》送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员工请休假单》退回部门。

4.2.5 副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员工休假进行审核或批准。

4.2.6 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员工休假进行审核或批准。

4.2.7 人力资源部门将未获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退还部门。

4.2.8 人力资源部门将已获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存档备案。

4.3 审批权限如下:

4.3.1 各假别按照以下授权履行休假的审核和批准:

4.3.1.1 一天及以下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4.3.1.2 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审查,副总经理批准

4.3.1.3 三天以上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

4.3.1.4 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直接上级批准

4.3.1.5 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0天后的所有事假或病假的审批,由副总经理批准。

4.3.1.5 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后的所有事假或病假的审批,由总经理批准。

5.基本原则

5.1 员工请假须遵守以下事项:

5.1.1 员工请休假须本人亲笔填写《员工请休假单》,公司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申请,

也不接受事后补假及请人代为请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但遇突发紧急情况且能提供足够证明材

料者例外。

5.1.2 一天及一天以内的请休假需提前一天完成《员工请休假单》审批程序;一天以上的请休假须提

前三天完成员工请休假单》审批程序;但遇突发紧急情况且能提供足够证明材料者例外。

5.1.3 员工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情况将员工已休有薪假

作无薪假或旷工处理。员工已休无薪假将作旷工处理。

5.1.4 员工请休假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将按照公司的有

关规定做出处分,并由本人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超出公司处分范围内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

5.1.5 各部门只能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对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确认及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1.6 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视实际情况对员工请假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5.1.7 员工根据本规定申请休假,不得以补班方式代替休假来取得休假工资。

6.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推荐第6篇:请休假制度

1.目的

为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明确员工休假、请假和假条的填写、传递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酒店所有休假、请假人员。

3.职责

3.1总经理对本制度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

3.2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统计、核对工作。

3.3各相关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请假的审批工作。

4.具体要求

4.1休假、请假细则(表格附后)

4.2排假

4.2.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员工休假天数作具体休假安排。

4.2.2 酒店主管以上人员,每月25日前将下月休假计划统一上报至总经办,由总经办以店为单位统一安排假期及提休,下月1号前征求完意见,无疑义后按照排假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假期或提休,必须上报总经办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调整。

4.2.3 私自调休按旷工计。

4.3请假条的填写、传递要求

4.3.1员工除公休假外其他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都必须填写假条。

4.3.2请假条必须由请假人本人填写,需写明请假天数、起止日期、事由。因特殊情况(病假、异地续假)本人无法填写,待休假完毕后补写假条。

4.3.3员工请假条批准后,上交到本部门主管处,同本月考勤一起报财务部。

4.4提休

4.4.1员工有特殊情况,如突然病倒或酒店的安排且本月假期已休完,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提休下月假期。除酒店安排外,员工提休一次不可超过两天。

4.4.2若员工休假回家、生病需提前离岗的(两小时以内,包括两小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不计休假。

4.5春节休假规定

4.5.1由总经理确定春节休假的起始日期。

4.5.2年假按年前、年中、年后三批轮休。

4.5.3外省员工除正常给假外可加请至10天,当月工资按日工资发放。

4.5.4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须提出排假要求。

4.5.5春节休假连休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排假计划直接审批。

5.检查

5.1各部门经理对各部门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5.2财务部需将员工考勤表与假条进行核对检查。

5.3质检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检。

推荐第7篇:请休假管理办法

成都分公司

请休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规范统一请休假标准,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2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服”)签订劳动、并被外服派到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以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1.3 本规定的制订、修订和执行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二、假别:

2.1休假共有八种假别:公休及国家法定休假、病假、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三、请假方式:

3.1 公司总部人员请假应事先到人事部索取《请假卡》,向所在部门经理或营运总监报请同意后,将经部门经理或营运总监及职务代理人核准签名的《请假卡》送交人事部。

3.2 请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卡》(附件二),经所在部门经理/营运总监批准后交人事部;否则将被视为旷工。休假结束后需到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3 外地分支机构人员休假,在当地填写《请假卡》,传真至公司总部人事部。

3.4 人员因病或发生不可预测之紧急情况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以电话告之其所在部门经理,说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并由其以邮件或书面转告人事部进行考勤确认,休假结束上班后两小时内到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仍按旷工处理。

3.5 人员在同一年度请假(含各种假别)须使用同一张《请假卡》,以备考核参考。

3.6 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权责主管核准外,均以旷工论处。

四、请假审批权限

4.1 公司部门经理/主管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年假必须报营运总监批准。

4.2 普通人员的请假由所在部门经理/主管审批。

4.3 人员休假超过2天(含)者,其除履行正常报批程序外,需报上一级分管领导审批。

五、年假

5.1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公司还提供以下额外休假:

5.2 在每一个日历年度,所有人员都可享受10天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如果工作未满一个日历年,休假天数按其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进行分配。

5.3 工作每满一年,可增获1天的额外休假,最长额外休假为5天。

5.4 在休假以前,请假者必须提前至少一周得到他/她的直接主管批准并填写和返回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请假卡》(紧急情况除外)。在此表中,请假者应准确说明其休假开始和结束日期及假期内的紧急联络电话。

5.5 若请假者未遵守以上规则,将被视为缺席,在月底将受到经济处罚。

5.6 年假可一次性使用或分次使用。如非公司同意延期,日历年内未使用的年假将自动失效。公司对在年末仍未使用的年假不提供现金补偿。

5.7 如果撤消借调合同,未使用之休假将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弥补。

5.8 人员休年假适逢公众假期,年假相应顺延。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假:

- 当年病假30天以上者

- 当年休产假30天以上或上年度休完年假后休产假者

- 当年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收到警告信者

5.11 人员休年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并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主管根据工作需要出决定。

六、病假

6.1 人员患疾病或因非工负伤必须治疗,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

6.2 因公负伤,享受100%工资;因病休假享受50%工资(住院治疗遇节假日、休息日包括计算。未住院治疗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七、婚假

7.1 婚假天数:

- 一般可申请3天

- 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申请10天,年龄以身份证为准。

7.2婚假申请需在休假一个月前提出,由所在部门及人事部签核,结婚证及配偶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7.3婚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申请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六个月内;否则,无效。

八、丧假

8.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一次三天的丧假。

8.2旁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可申请一次二天的丧假。

8.3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九、产假

9.1正常生育: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9.2难产:正常生育假期上增加15天

9.3多胞胎: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9.4晚育:第一胎生育年龄超过24周岁,可享受120天产假。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

9.5自然流产:怀孕四个月(不含)内流产,可享受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含)以上到七个月以下,可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可享受产假56天。

9.6妊娠七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9.7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5-7天计划生育假。

9.8产假工资按照生育保险基金要求的标准支付;产前假只发放基本工资;计划生育假,工资全额发放。

9.9所有请休产假均必须持有效出生证及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流产证明,方可办理。

9.10 年龄以身份证标明为准。

9.11 哺乳期女性可享受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

十、工伤假

10.1 人员申请的工伤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范围。

10.2 工伤分为轻伤、重伤两类:

- 重伤以伤病相对稳定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终结期为准。

- 轻伤未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医疗终结时间一月为限。

10.3工伤假不发放工资。

10.4 假期同病假。

10.5 医疗期内享受工伤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推荐第8篇: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

1目的

控制三大环节(审批、反馈、考核),规范两项管理(休假、换班)。

【KPI】实现一个目标(制度执行率100%)。

2适用范围

全体生产部人员

3请假程序

3.1请假原则

3.1.1所有职工均须事前请假,非公休假请假人至少提前2天填写审批表按请假程序办理。

3.1.2情况特殊,请假人应在离岗1天内请示部门责任人同意,并由本人或他人在3天内办理正式手续,并由分析中心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3.2非公休假程序

3.2.1请病假程序: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并按要求填写请假审批表,由下列人员审批签字:值班长、调度长、分管副部长、部长,按公司相关制度报批。

3.2.2请事假、年休假、探亲假程序:当事人按要求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按公司相关制度报批。

3.2.3 探亲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3.2.4 请假人在按程序签完字后,送至分析中心工资文书处登记确认后,将请假条放置在文书主管处,月底由文书主管移交给部门文书总监。

4正常休息程序

4.1常白班人员休息,由休假人填写请假条,经副部长和部长签字审批;调度员休息需报值班长、调度长审批;值班长休息需报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审批。

4.2非国家规定节假日常白班人员休息三天及以上必须由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批。

4.3倒班人员按班次休息无需填写请假条。

5换班

5.1特殊情况需换班的,先由换班双方签字认可,报当班值班长、调度长审批。

5.2 倒班人员每月可换班4次,换班次数不允许跨月累计。

6考评

6.1部门有权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休假人员的具体休假时间进行调整。

6.2无正当手续或不按正当程序休假一律无效,其中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6.3未经领导同意私自换班的,按事假处理。

7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推荐第9篇:请休假管理办法

中山市纳迪服饰有限公司

一、目的:为使公司员工休假、请假有所遵循,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请假种类及规定

无法依照公司各项规定正常出勤者(因公出差者出外),均应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请假手

续。

本公司员工请假分为法定休假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流产假、丧假、工伤假、带薪

年休假等假别。

(一)、法定休假日:

1、法定节日如下:(具体需根据当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更改)

(1)春节7天

(2)元旦1天

(3)清明节1天

(3)端午节1天

(3)中秋节1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

(4)国庆节3天

2、其他假日:

(1)五四青年节半天(公历五月四日,限十四周岁至二十八周岁的青年)

(2)三八妇女节半天(公历三月八日,只限女性)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遇星期例休日顺延,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妇女节及青年节),

遇星期例休日不顺延

3、星期例休日:依照公司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公休日为每星期天。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天。

(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2、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期间薪资及相应期间之全勤奖不发放。

(三)、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工伤必须治疗或修养者,凭国家医保指定及公司认可医院出示的病假证明、病

史记录(病历)和挂号凭证三样证明方可请病假。

2、非住院之类普通伤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三天、全年累计不超过24天(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

算),超过之请假天数可用当年未请之病假、年休假日数充抵。

3、试用期满之正式员工须请住院治疗或特殊疾病须在家疗养的之病假,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且

一次连续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须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或离职,申请停薪留职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4、病假期间发放薪资的50%。

5、若劳动合同中就病假有相关约定则按约定及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四)、婚假:

1、请婚假之员工须为公司试用期满后之正式员工,且为入职后进行婚姻注册的人员。婚假为有

薪假,于婚姻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须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员工凭结婚证、身份证(原件送人力资源部门检核,复印件附请假卡后作为请假凭证)可申

请婚假,到法定婚龄者(男:22岁,女:20岁)及再婚者可申请婚假3天;双方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可依国家及当地法规申请晚婚假,最多可享受15天。

3、需利用婚假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须于假后上班24小时内补齐所有证件送交人力资源部

门,否则以事假处理。

(五)、产假/流产假:

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或流产,可凭国家医保指定及公司认可医院出示的有

效证明申请产假,产假分为生育产假和流产假两种。

2、女性员工生育产假及流产假之休假天数依国家相关规定及各地法规办理,各分公司都应统一

报总公司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3、休完产假或流产假,因身体原因依然无法上班者,可凭有效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申请病假(具

体依病假规定)

4、入职前已怀孕者,须先告知公司,并提交相关病历及医院证明,如有隐瞒,公司将追究其欺

瞒责任。

5、女员工怀孕后,须于怀孕三月内告知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其怀孕状况并出具有效之医院

证明。

6、为便于部门工作安排,怀孕员工须于预产前三个月确定休假日期,并提出产假申请。

7、生育产假须提供《生育证》或《准生证》(原件送人力资源部门检核,复印件附请假卡后作为

请假凭证)与病史记录(病历),并于假满后回公司上班后24小时内补齐,请假期间薪资在补齐请假手续后于当月薪资中一并补发(有参国家规定生育险的除外)。

8、产假、流产假须于事发时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指标内产假及流产假休假期间发

给基本薪资、各项津贴(不发放全勤奖);若已办理生育险且由社保局支付薪资者则公司不再给付,非指标内怀孕流产休假期间薪资照病假计发,并扣除全勤奖。

9、特殊情况参照政府相关政策另行呈核办理。

(六)、丧假:

1、员工亲属死亡在事发一月内可请丧假3天,丧假为有薪假。

2、员工亲属限指本人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员工申请丧假须出具有效之死亡证明(原件送人力资源部门检核,复印件附请假卡后作为请

假凭证)及员工与其亲属关系证明。

(七)、工伤假:

1、因受职业伤害或因公负伤等依法裁定为工伤者,公司是视实际工伤轻重情况按国家规定提供

治疗及疗养之工伤假期。

2、请工伤假必须出示国家医保指定及公司认可的医院所开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3、工伤假为有薪假。符合国家工伤相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依国家相关规定呈核办理。

(八)、带薪年假:

1、入职服务满一年的之公司正式员工均可申请年休假,年休假为有薪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

员工绩效考核。

2、入职服务年资计算:指员工自入职之日起至申请休假日之间的服务时间,期间须扣除停薪留

职及其他不计年资之时间,每满一年为一年服务年度。

3、年休假之标准,服务满一年可享有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数随服务年资增长(依据国家颁布

的带薪年假相关规定)。

4、年休假须于每一服务年度内休完,逾期不休或未休完者视为自动放弃。

5、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确认员工每一服务年度之年休假天数,并在员工请假卡“备注栏”内注明

剩余年休假天数,以供员工休假及部门领导准假之依据。

四、请假相关规定

1、员工请假,应于事前填写请假卡,注明事由并附必要之证明,依照核决权限呈后,将请假卡

交人力资源部门,并将职务交办妥当,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意外事情不能先行呈准者,应在当日上班1小时内向部门领导提出正当理由请假,经批准后于48小时内补办手续。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请假不符合规定的,须及时知会请假人及其部门领导予以更正,原请假无

效。

3、员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岗位或假满未请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因突发疾病或重大意外事件经核

属实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4、员工如捏报请假事由蒙准批假,经人力资源部门查明属实者,其请假天数以旷工论处,并将

依公司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5、员工病假、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满7.5小时为一天计算)。带薪年休假、工伤假以半

天为计算单位;其他假期如婚假、丧假、产假等均以天为计算单位。

6、员工请事假、丧假及年休假,请假期间遇节假日顺延;员工请产假、工伤假、路程假、病假、

婚假,请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7、婚假、丧假、工伤假(符合国家工伤相关规定者,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年休假为有薪假,

休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其中工伤假、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员工绩效考核。

8、离职申请已获批准者,不得申请婚假。

五、请假手续办理程序:

事前至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卡(填写请假时间、原由、附必要之证明)逐级呈送签准将请假卡送回人力资源部门人事审核合格,请假有效办理工作移交依核准日期休假。

六、员工需提前结束请假的上班者,应预先联络部门领导口头呈准,由员工本人于上班当日内到所属

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卡办理消假手续,销假之办理流程比照请假办法。

七、如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公务时,各级主管有权根据工作决定是否给假或缩短、修改假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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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请休假管理,有序组织工作,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

除法定假期外,员工请、休假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1-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3天由总经理批准。不足半天以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以1天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假期已满未准续假仍不到岗、或捏造请假理由、伪造假条等,视为旷工。

第二条 事假

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而请假,称为事假。事假2天以内,扣发请假日基本工资,超过2天另外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三条 病假

员工因病需要休养或医治而请假,称为病假。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因急病不能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时应电话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及考勤人员,并于收假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和工龄工资,超过7天只发基本工资的50%和工龄工资,超过3天另外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四条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持《结婚证》可请7天婚假,婚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五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请3天丧假,丧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六条 产假

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凭医院有效证明,可向直属上级提出工作调整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分娩期给予3个月产假,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和工龄工资。男员工配偶分娩期,可给予该员工一周产假(含公休日),产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七条 年假

工龄满两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以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年假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0天,工龄计算以每年12月31日为准。申请休年假的员工必须提前2周以上提出申请,并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年假期间不发当月岗位工资。年假必须于当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开或累积。当年未休完年假,可于年底按本人基本工资的日工资标准予以计薪,随工资发给本人。

第八条 续假

以上各类请、休假假期已满需要延期的,应于假期结束前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部分按事假处理。收假返回公司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第11篇:请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

1、

2、

3、

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

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出院证明复印件。

其中,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可以酌情后补。

六、看护假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男工作人员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七、节育假

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八、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给予5天的丧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须于工作时间前往治疗的,提交区、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情况紧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补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必须事先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须于工作时间亲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在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后因情况特殊,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办妥有关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和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在假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十、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员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现职副科级干部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署意见,送人教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批准。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人教科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主要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年休假、婚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给。超出规定假期,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按病、事假规定执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补休假以外的各类休假,必须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经同住却申请探视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记的干部隐瞒婚姻状况休未婚干部探视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经常团聚又申请探视配偶假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旷工期间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12篇:请休假管理制度

附件:

关于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请假程序须知

1.员工请假均需提前3天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 2.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作为考勤依据上交管理。凡假条在休假前没有上交人力资源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假。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1天内向主管电话告知或委托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可代其本人进行请假审批流程。无审批休假、提前休假按旷工计算。(注: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审批) 4.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处理。

5.凡请假超过五天(含五天)以上者,均须提前10-15天写请假申请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受理;因亲人病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6.员工请婚嫁、产假、计划生育假,应至少提前3天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7.员工请假休假完毕,到岗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假手续。

第二条 批假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 ① 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② 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③ 3天以上5天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④ 5天以上7天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

可休假;

⑤ 7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大区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2.主管请假: ① 5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备底方可休假; ② 7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后方可休假; ③ 7天以上者,须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 3.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 所有职员请假必须遵守请假程序,批假人员必须遵守批假权限,凡有越级请假或越级批假者,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 请假类型

1.事假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因突发事件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直接上级请假,直接上级报给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处理。 2.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提前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计入考勤。员工休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 3.婚假

①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初婚的,可享受带薪假婚假3天。

② 男员工30周岁,女员工30周岁以上初婚的(晚婚),可亨受有薪婚假10天(含节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以身份证日期为准。 ③ 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交结婚证明,须一次性取假。 ④ 丧假需要向总部申请审批。

4.丧假

①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② 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③ 丧假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和福利。 ④ 丧假需要向总部申请审批。 5.产假

① 女员工生育,可凭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

②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分娩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6.女职工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员工应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① 三个月以下的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

②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30天。 ③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42天。 ④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四条 考勤处罚规定

1.员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由人力资源部开《违规处罚单》并通知本人。 2.累计违规三次者按旷工一日处理.《违规处罚单》记入员工季度绩效考核,为考核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3.员工旷工0.5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员工旷工1-3天,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的150%。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的200%。季度累计旷工3天,扣除季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同步扣除。员工当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勤部门扣除当日工资。 4.对于打卡记录缺失且无有效解释证明的,上班打卡记录缺失的按迟到统计,下班打卡记录缺失的按早退统计,全部缺失的按旷工处理。

5.对于检查、抽查发现的考勤问题,人力资源部将直接进行调整,并追究考勤人员、签字领导责任;对于考勤问题严重的人员,将暂缓发放其当月工资,待问题调查清楚后据实补发。

6.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若发现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由人力资源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安排

1.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

2.以上放假具体日期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日期执行。 3.法定节假日照常享受工资和福利。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13篇:请休假管理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休假管理

1、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妇女节女员工放假0.5天。具体放假天数参照公司所在地政府通知执行,公司实际放假天数超过政府规定的部分按公司赠送假日计算。

2、年休假

A、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B、年休假可一次取假,也可分多次取假;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计划,员工应按公司安排休假;

C、年休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不跨年度累计;除员工申请年休假未获批准,且公司未另行安排休假的情况外,当年度结束时未休的年休假自动作废;

D、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则在次年扣减当年已休的年休假天数:

a) 员工年度享受累计20天以上带薪事假的;

b)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婚假

员工在结婚注册后6个月内,提供结婚证并经批准后,一次性取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可申请增加婚假10天。员工未休的婚假不计为加班。

4、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1个月内,提供死亡证明(可假满后补交)并经批准后,一次性取丧假3天,需至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增加2天路程假,路程费用自理。

5、产假

A、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按自然天计算;

B、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请休假,但休假期间一律按事假处理,同时全额扣发年度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调薪和评优资格;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C、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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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时,给予42天的流产假。

6、哺乳假

女员工小孩一周岁以内,每天上班时间可享受1小时哺乳假(不含午餐时间)。

7、男员工护理假

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男员工在配偶休产假期间,可一次性取假7天,男员工护理假按自然天计算。

8、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可每月可累计不超过3次的事假,每次事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事假申请不超过12天的事假;超过12天的,须经公司执行总经理特别批准。

9、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申请病假须提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例证明。

10、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工伤假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I、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不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哺乳假、男员工护理假为有薪假期。员工假期薪酬福利待遇按薪酬福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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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流程

1、请休假

A、员工请休假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其中拟请假5天以上的,至少提前2天申请;拟请假10天以上的,至少提前5天申请。员工请休假须经审批同意并与职务代理人完成交接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B、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书面申请的,须电话报告上级主管并妥善安排工作;个人无法通知公司的,由家属在当天通知公司;电话请假的员工,须在返回公司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办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未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C、年休假最小取假单位为0.5个工作日;其他假期最小取假单位为1小时; D、员工请休病假,医院相关文件建议休息时间只供公司参考,请休假时间以公司审批时间为准,公司有权酌情提请病休员工及时到岗;

E、确需延长假期的,请休假员工应在原假期届满前提出申请(无法书面申请的,可电话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延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F、为保障业务的延续性,请休假员工须保持通讯畅通。

2、请休假审批权限 1)请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职位 执行总经理 请休假期限

部门负

责人

审核 审核 审批

人力资源行政部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分管领导

审核 审批 审核 审批

执行总经理

审核 审批 审批

审批

董事长 审批 审批

副总经理/董5天以上

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 5天(含)以下 部门负责人 3天以上 3天(含)以下 5天以上

其他员工 3-5(含)天 3(含)天以下

2)在重要活动与会议期间,公司可临时调整请休假审批流程。

3、销假

1)假期结束后,请休假员工须于返回公司的当天通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销假;

2)实际休假时间少于申请时间的,返回公司后须在原申请单上加以说明,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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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确认后,按实际休假时间计算假期。

考勤与假期的统计

1、考勤与假期的统计。每月月底,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月度考勤记录、《考勤备案表》、《员工外出登记表》、《请(休)假申请单》、《考勤免签审批单》等进行汇总,经分管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后,作为薪资发放的依据。

2、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各类考勤与假期记录的汇总和归档。

3、各级主管负责分管部门员工的考勤与假期的管理与督导工作。

第14篇:公休假申请书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年工龄,根据公休假规定每年可享有**天公休假日;为此,本人特此向局领导提出公休申请,要求请**天的公休假,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望局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

第15篇:公休假申请书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休假规定,我可以公休五天,特请求从7月16日至20日公休,请领导批准。

特此假条

请假人: 〇一二年七月 二日

第16篇:公休假申请

公休假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休公休假,时间从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9日共5天,恳请领导批准。

间:年月日 申请人:时

第17篇:公休假申请书

篇1:公休假申请书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年工龄,根据公休假规定每年可享有**天公休假日;为此,本人特此向局领导提出公休申请,要求请**天的公休假,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望局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 篇2:公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本人工龄 2年,根据国家休假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每年5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公休假3天,时间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6日。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如工作需要,我也会立即返回单位恢复工作。请局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科室意见:

单位领导意见: 篇3:公休假申请

公休假申请

申请书 xxx: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相关法律常识: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工休假,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即年休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篇4:公休假申请书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 年 月 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 年工龄,依照上级文件关于公休假指示并根据公休假的规定,本人特此向领导提出公休申请,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望领导给予批准。

第18篇:公休假申请书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

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

年工龄,依照上级文件关于公休假指示并根据公休假的规定,本人特此向领导提出公休申请,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日,望领导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第19篇:公休假规定

南 京 博 润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公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休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误区:工作年限规定是指从首次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有些单位认为的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要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请各部门科室自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休息。当年不休者作为自动放弃处理。休假手续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只限与博润公司签署合同的人员)。

南京博润清洁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20篇:公休假请假条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申请2013年公休假,休假期限为2013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共计5天,望领导予以批准,谢谢!

请假人:

2013年11月13日

请公休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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