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致广州有限公司(开发商):
本人系项目栋单元房业主。我于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年月日将房屋交付于本人。本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寄送的收楼通知函,通知我于年月日(前)到售楼中心办理收楼手续。我于年月日到达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验房手续。
在交接过程中,我方要求你方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确认房屋是否具备合同第条和第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但你方单方面以为由,拒绝出示上述证明文件中的,使我方无法确认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房屋交付无法进行。故此,我方要求你方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履行交房义务并进一步办理交付手续,否则你方应承担延期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
如你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你方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函达。(本函邮寄与现场送达持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
年月日
文件接收人:广州有限公司(开发商)
(本函件一式两份,我方留存一份,以备查对。)
《开发商拒绝出示房屋质量证明材料的责任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